事業(yè)單位公共基礎知識考試中個,法律部分的內(nèi)容分布很廣,幾乎涵蓋法理、憲法、行政、經(jīng)濟、民商、刑事等各個領域;但分值不大,大概占總分的30%。這就給很多考生一種“雞肋”的印象,“食之無味,棄之可惜。”那么,這部分要怎么復習才能行之有效、事半功倍呢?
從歷年真題來說,法律命題呈現(xiàn)的主要規(guī)律是重心不變、新法必考。所謂重心不變,就是與公務員工作聯(lián)系較為緊密的法律一直是考試是重點,每年均占相當比例的分值。所謂新法必考是指新施行的法律一直受命題者的青睞,如2008年案例分析中涉及的勞動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通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結(jié)合這幾年的考試情況,筆者將刑法學部分易考易錯知識點進行歸納整理,希望能讓考生迅速理清思路,掌握考點,笑傲考場!
刑法總則解決的是刑法的基本問題,如什么是犯罪、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犯罪等,掌握好刑法總則對刑法的學習是必要的,能起到提綱挈領的作用。
1.屬地管轄、屬人管轄、保護管轄和普遍管轄的區(qū)別
四種管轄方式貌似復雜,實則簡單,此考點只需要記住一句話即可:屬地看領域,屬人看國籍,保護看利益,普遍看罪名。
所謂“屬地看領域”,是指只要在我國領域內(nèi)的,都屬于我國刑法管轄。同時要注意的時,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nèi)犯罪的,也適用我國刑法。
所謂“屬人看國籍”,是指只看國籍,無論是不是在中國犯罪的。
所謂“保護看利益”,是指只要侵害了中國或者中國人的合法利益,都歸我國管轄,不管是中國人還是外國人、是在中國犯罪還是在國外犯罪。
所謂“普遍看罪名”,是指普遍管轄原則只對特定的國際罪行有效,不管是否是在中國犯的罪、是否是中國人、是否侵害我國利益,只要觸犯了那些國際罪行,我國都可以管轄。根據(jù)我國參加公約確定的范圍,國際罪行包括:侵略罪、戰(zhàn)爭罪、反人道罪、非法使用武器罪;滅絕種族、劫持人質(zhì)、國際販賣人口、酷刑罪;劫持航空器、危害民用航空安全、危害海上航行安全、破壞海底電纜、管道罪、海盜罪;毒品犯罪,非法獲取和使用核材料罪等。
2.刑法的溯及力問題
刑法的溯及力從屬于刑法的時間效力,是關于刑法生效后,對其生效之前發(fā)生的,未經(jīng)審判或者判決未確定的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根據(jù)我國刑法的相關規(guī)定,我國刑法采取從舊兼從輕原則,即新法原則上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新法處罰較輕的除外。
3.正當防衛(wèi)與緊急避險的區(qū)別
正當防衛(wèi)和緊急避險在很多的構成要件上都是一樣的,這就造成了一些考生不能及時的區(qū)分兩者,耽誤考試時間。實際上,想要區(qū)分兩者,關鍵是看兩者針對的對象是誰,正當防衛(wèi)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而緊急避險針對無辜第三人。
4.刑事責任年齡
確定什么年齡開始負刑事責任,是刑事立法中的重要問題之一,因為刑事犯罪責任年齡是追究刑事責任的主體要件之一。根據(jù)我國刑法的相關規(guī)定,14周歲、16周歲、18周歲這三個年齡節(jié)點需要考生特別注意。
(1)不負刑事責任的——不滿14周歲
根據(jù)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不滿十四周歲是無責任能力年齡階段。因此,不滿十四周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法益侵害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
很多考生都會有這樣的疑問:那不滿14周歲的人犯罪的,不是什么事兒都沒有了?其實,這是對法律的誤讀!安回撔淌仑熑巍辈⒉坏扔凇安回撠熑巍,不滿14周歲的人犯罪的,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只不過這種責任很多時候都是由法定監(jiān)護人承擔而已!肚謾嘭熑畏ā返谌䲢l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jiān)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jiān)護人盡到監(jiān)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2)相對負刑事責任的——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
所謂“相對負刑事責任”,是指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只對“八宗罪”承擔刑事責任,除此之外概不承擔刑事責任。
《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3)完全負刑事責任的——已滿16周歲
我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梢,年滿16周歲,是有完全刑事責任的年齡階段。
5.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問題
(1)精神病人
精神病人因為生病的原因,無法控制或者完全控制自己的行為,如果讓這類人承擔完全的刑事責任,很明顯是不公正的。當然,精神病人的病情也是大相徑庭的,為了防止有人借生病之名、行犯罪之實,我國刑法將精神病人分為三類,區(qū)別處理,以示公正、公平。
第一類:完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
對于這類精神病人,法律不能苛求他遵紀守法。因此,《刑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jié)果,經(jīng)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jiān)護人嚴加看管和醫(y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yī)療。
第二類:部分喪失辨認能力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
對于這類人,屬于情有可原,所以他們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三類: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的
這種情況下,這類精神病人的精神狀況和控制能力與正常人無異,所以“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2)聾啞人和盲人
這兩類人因為生理的原因,很難給他人造成傷害;同時,為了體現(xiàn)對殘疾人的特殊保護,所以《刑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醉酒的人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換言之,醉酒的人犯罪的,按照正常人的情況進行處理,醉酒不是逃脫刑事處罰的理由。
6.犯罪預備、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的區(qū)別
犯罪預備,是指做實施犯罪前的準備工作。既然叫“犯罪預備”,那就是在準備階段,如預備犯罪工具、創(chuàng)造犯罪條件等,這是其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最大區(qū)別,后兩者往往發(fā)生在犯罪的實施階段。
犯罪未遂,是指已經(jīng)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簡言之是“欲達目的而不能”。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jié)果發(fā)生的,是犯罪中止,簡言之是“能達目的而不欲”。兩者都方式在犯罪實行階段,最終也都沒有達到犯罪目的;但區(qū)別在于前者是被迫無奈,犯罪無法得逞,而后者是主動放棄,自愿結(jié)束犯罪。
7.主刑罪名異同一覽表
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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