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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事業(yè)單位公共基礎知識法律:憲法(1)

來源:考試吧 2014-03-03 15:03:02 要考試,上考試吧! 公務員萬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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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 法

  第一節(jié) 憲法的地位和作用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一)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共同綱領

  1949年,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共同綱領》具有正當性和最高權威性,或者說,實際發(fā)揮著正式憲法的功能。其主要內容是:

  第一,規(guī)定了新中國的性質。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lián)盟為基礎、團結各民主階級和國內各民族的人民民主專政國家。

  第二,規(guī)定了新中國的政權組織形式。規(guī)定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新中國的基本政治制度和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組織形式。

  第三,規(guī)定了新中國在經濟、文化、教育、民族、外交等方面的基本政策。

  第四,規(guī)定了人民廣泛的基本權利和自由。

  (二)1954年憲法

  1954的憲法是我國第一部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無論是它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主要內容還是結構形式,都受到了人們的普遍稱贊,為我國以后憲法的修改確立了基本模式。但由于極“左”路線的影響,從20世紀50年代起,這部憲法的實施便遭到了人為地破壞,在“文化大革命”中更是被束之高閣,難以發(fā)揮作用。

  (三)1975年憲法

  1975年憲法只具有政治象征意義,它確認了我國的國家性質,但與1954年憲法相比,它無論在內容還是在形式上都是一次大倒退。

  (四)1978年憲法

  1978年憲法取消了1975年憲法關于“全面專政”的規(guī)定,反映了人民要求發(fā)揚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強烈愿望。在一定程度上糾正了1975年憲法的極“左”傾向,但對許多是非問題在理論上和政治上還未能分清,所以,1978年憲法也沒有完全擺脫極“左”思想的影響,仍然存在很多問題,是一部很不完善的憲法。

  (五)現(xiàn)行憲法(1982年憲法)

  1982年憲法由“序言”及“總綱”,“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國旗、國歌、國徽、首都”等四章組成,共一百三十八條。它繼承和發(fā)展了1954年憲法的基本原則,它的制定和實施,標志著我國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走上了一個新的臺階,也標志著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基礎得到了進一步的鞏固和完善,是新時期我國社會主義事業(yè)發(fā)展的根本指南和保障。

  現(xiàn)行憲法的四次修改:

  第一次,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規(guī)定了私營經濟的憲法地位以及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轉讓。

  第二次,1993年修正案主要內容:增加規(guī)定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營經濟改為國有經濟,計劃經濟改為市場經濟;農村人民公社改為農村中的家庭聯(lián)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縣級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為5年。

  第三次,1999年修正案主要內容:增加規(guī)定了作為指導思想的鄧小平理論;增加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將農村家庭聯(lián)產承包為主改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tǒng)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規(guī)定在法律規(guī)定范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國家對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jiān)督和管理;將反革命的活動改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

  第四次,2004年修正案主要內容:在指導思想部分增加“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在物質文明、精神文明的基礎上增加政治文明;在愛國統(tǒng)一戰(zhàn)線部分增加社會主義事業(yè)的建設者;將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改為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增加了對私有財產的征收和征用及相應的補償規(guī)定;增加了國家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制度的規(guī)定;將對非公有制經濟形式的政策由原來的引導、監(jiān)督和管理改為鼓勵、支持和引導,依法進行監(jiān)督和管理;增加規(guī)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將戒嚴改為緊急狀態(tài);增加了進行國事活動的規(guī)定;在全國人大代表的組成部分增加了特別行政區(qū);將鄉(xiāng)級人大的任期由原來的3年改為5年;在國家象征部分增加了國歌。

  二、憲法的地位和作用

  (一)憲法的地位

  憲法是規(guī)定國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確認和保障公民基本權利,集中表現(xiàn)各種政治力量對比關系的國家根本法。

  憲法不同于其他一般法律的特殊性:在內容上,憲法規(guī)定國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制度和最基本的國策;在地位上,憲法是最高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處于最高地位;在效力上,憲法具有最高效力,它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據(jù),其他的一般法律都不得抵觸憲法;在規(guī)范上,憲法是根本的行為準則;在修改程序上,憲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一般法律的程序更為嚴格。

  總之,憲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居于最高地位。一般法律的制定都必須根據(jù)憲法。一切法律、法規(guī)都不得違憲。憲法是統(tǒng)治階級意志的最高表現(xiàn)。

  (二)憲法的作用

  憲法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鞏固國家政權;第二,規(guī)范和制約國家權力;第三,調整國家最基本的社會關系,維護社會穩(wěn)定和國家長治久安;第四,憲法作為上層建筑,對自己的經濟基礎起著影響作用;第五,憲法促進國家的民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形成和發(fā)展;第六,憲法對公民權利的保障作用;第七,我國憲法把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轉化成為國家意志,由國家的力量予以推行,得到實現(xiàn)。這是我國憲法最重要的作用。

  監(jiān)督憲法的實施是對憲法實施情況所進行的監(jiān)督。它包括:審查和裁決法律、法規(guī)和行政命令等規(guī)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憲法;監(jiān)督國家機關、各政黨、各團體、武裝力量、企事業(yè)組織和公民的行為是否違反憲法。

  憲法監(jiān)督機制的核心內容就是建立和健全違憲審查制度。當代世界各國的違憲審查,大體上有三種形式:第一種是由代議機關行使違憲審查權,例如英國;第二種模式是由普通法院行使,例如美國由最高法院行使違憲審查權;第三種模式是由專門機構行使違憲審查權,如德國。我國自1954年憲法起,規(guī)定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監(jiān)督憲法實施的職權,可歸入上述的第一種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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