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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答案
1.C[解析]本題考查的知識點是民法調整財產關系的特點。財產關系是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過程中所發(fā)生的財產所有關系和財產流轉關系。這些財產關系主要是商品經濟社會所發(fā)生的,因此,財產關系的主體利益實現方面,主要體現等價有償的基本要求。等價有償是商品經濟中價值規(guī)律的客觀要求。等價有償要求民事主體在財產流轉關系中進行等價交換,取得財產權利應當支付對價。所以說,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一般都是有償的。至于民事主體之間自愿無償贈與財產或者依法繼承財產、履行家庭成員間的扶養(yǎng)義務則屬于例外的情形。故C項符合題意,A、B、D項錯誤。
2.D[解析]本題考查的知識點是雙方民事法律行為。雙方民事法律行為與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屬于一對范疇,其區(qū)分標準是民事法律行為所需的意思表示構成。前者是基于雙方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才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后者是指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據此分析,A項授權行為是指委托授權,無需征得代理人的同意,故為單方民事法律行為。B項遺囑行為是立遺囑人的單方意思表示,無需征得繼承人的同意,只要符合法定條件就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故也為單方民事法律行為。C項撤銷行為是指享有撤銷權的人所為的單方行為。D項買賣行為是賣方交付標的物,買方支付價款協議,既然是協議,必然有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故只有買賣行為是雙方民事法律行為,D項正確。
3.C[解析]本題考查的知識點是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物權變動是物權的產生、變更和消滅的總稱。由于物權是對物直接支配的權利,具有優(yōu)先效力和排他效力,如果物權變動無法為他人得知,必然難以保證交易的安全。因此,民法上對于物權變動必須進行公示。所謂公示,就是使他人可以察知物權變動的外在表現方式。一般來說,動產的變動以交付占有為公示方式。但對于不動產,無法轉移占有,故不動產物權均以登記作為公示方法,所以,ABD不能成為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只有C項符合要求。
4.B[解析]本題考查的知識點是主物權的范圍。根據物權是否能夠獨立存在,物權劃分為主物權和從物權。主物權是不依賴于其他權利而獨立存在的物權,從物權是從屬于其他權利并為其服務的物權。擔保物權(CD兩項)是從屬于債權而存在并為債權服務,是典型的從物權。A項雖然作為用益物權,但該權利是附屬于需役地權利之上,不能與需役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分離。需役地分割時,地役權在分割后的地塊上仍然存在。故地役權具有與擔保物權共同的從屬性和不可分性。剩下的就是地上權(B項)作為用益物權,不具有從屬性,是主物權。
5.C[解析]本題考查的知識點是民事法律事實。民事法律事實是指法律所規(guī)定的,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產生、變更、終止的客觀現象。一個客觀事實是否屬于民事法律事實,看它是否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后果。根據這些客觀事實與主體的意志之間的關系,民事法律事實分為事件和行為。事件稱為自然事實,與主體的意志無關,如出生、死亡、時間的經過以及那些引起損害的各種自然現象;行為是受主體意志支配的法律事實,如買賣、贈與、租賃、運輸、保管、拾得遺失物、侵權行為等。在本題中,A項日出是一種自然現象,但沒有引起法律關系,故不屬于民事法律事實;B、D項屬于人的行為,但該行為本身也不直接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的產生,備課、戀愛行為都不足以從法律上約束行為人,故也非法律事實。只有C項贈與,作為人的行為,一旦實施贈與,即可產生法律關系,贈與人受其贈與承諾的約束,受贈人可以通過贈與行為取得贈與物的所有權。故贈與屬于民事法律事實,即只有C項符合題干要求。
6.A[解析]本題考查的知識點是善意取得的適用范圍。善意取得是所有權取得的一種方式,是指無權處分他人動產的占有人,在不法將其占有的動產讓與第三人后,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該動產時出于善意,即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的制度。我國承認善意取得制度的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民法通則意見》)第89條。根據該條的規(guī)定,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項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司法實踐,以下物的取得不適用善意取得:(1)贓物;(2)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遺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飼養(yǎng)動物;(3)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物,如爆炸物、槍支彈藥、麻醉品、毒品、文物等;(4)屬于特定主體的財產。本題中,C項麻醉品、D項盜竊物肯定不能適用善意取得。至于B項記名有價證券屬于特定主體,因而也不適用善意取得。故只有A項首飾品符合題意。首飾品包括的范圍很廣,即便是金銀飾品,只要其允許流通,也可以適用善意取得。
7.C[解析]本題考查的知識點是除斥期間和訴訟時效的區(qū)別。除斥期間是法律規(guī)定某種民事權利存在的期間。訴訟時效是過了訴訟時效期間沒有行使權利將喪失向法院請求強制執(zhí)行的權利。本題中,“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標的物被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表明提存物的受領權的法定存在期間是5年,過了該期間,受領權這一實體權利將消滅,而不是喪失向法院請求強制執(zhí)行的權利。因此,只有C項符合題意,ABD三項屬于訴訟時效,應排除。
8.B[解析]民法調整的對象為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本題中A項屬于刑法調整的范圍;C、D項屬于行政法調整的對象。只有B選項屬于民法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故本題正確答案為B。
9.C[解析]《繼承法》第25條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睋,放棄繼承,必須采用明示方式;不可以采用默示方式,如果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放棄受遺贈,既可采用明示方式,也可采用默示方式。因此,選項C應選。
10.D[解析]在選項A中,甲針對的受要約人是丙,并非乙,因此乙向甲表示接受并非承諾,而是向甲發(fā)出的要約。單純的緘默或不作為一般不能作為承諾的意思表示方式,除非法律強制規(guī)定、交易習慣表明或者當事人雙方事先明確同意。在選項B中,不作為作為承諾方式是甲的要約規(guī)定,乙沒有義務遵守此規(guī)定。在選項C中,甲刊登的廣告的內容不符合要約規(guī)定,屬于要約邀請,乙的行為屬于要約。在選項D中,甲的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guī)定,屬于要約。乙匯款行為構成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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