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危害
“亂作為與不作為”不僅會給國家、集體、公民或其他組織造成危害,而且由于行政管理和執(zhí)法部門特殊的職能地位,其“亂作為與不作為”還會使黨和國家行政機關聲譽形象受損,盡管其在形式上比較隱蔽、在氣氛渲染和對群眾心理的影響上不如“亂作為”那樣明顯和強烈,但其危害性不容低估。
一是“亂作為與不作為”直接影響執(zhí)法隊伍和國家機關的形象。
二是“亂作為與不作為”直接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有些方面比“亂作為”的危害程度更甚。
三是“亂作為與不作為”是執(zhí)法人員官僚主義、玩忽職守的終極產物。執(zhí)法人員除徇私枉法中的“不作為”外,出現(xiàn)最多的是官僚主義、玩忽職守而造成的“不作為”。從近年來媒體接連報道的大橋倒塌、商廈失火、礦井爆炸、輪船沉沒等惡性案件,其損失之巨大、危害之嚴重、影響之惡劣令人不寒而栗。
四是“亂作為與不作為”的隱蔽性和證據(jù)的收集難使公眾在某種程度上對公正執(zhí)法信心不足。由于某些法律、法規(guī)的不完善和制度的不健全,給某些執(zhí)法者的“不作為”留有很大空間,有些“不作為”很難被發(fā)覺。由于公眾或周圍人知情度有限,很難發(fā)現(xiàn)該種“不作為”,導致百姓對這些部門不信任。
五是,領導干部和公務員行政作為與不作為,對執(zhí)政成效影響很大,群眾感受深刻。在其位不謀其政,有時候不作為比濫用權力,違法行政的危害還要大,是一種變相犯罪。
三、原因
1、“不作為”的約束性法規(guī)缺乏。?目前,政府職能部門及其公務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的“不作為”行為現(xiàn)象并不鮮見。我國出臺了不少法規(guī),對政府職能部門及其人員不該做什么作了規(guī)定和約束,但對其應該做什么、該怎么做等方面卻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對其“不作為”行為該如何處罰也缺乏相應的規(guī)定。這使得一些政府職能部門及其公務人員在較長的一段時期內缺乏對自己行為的約束,對自己的要求也簡單到“只要在位期間不犯錯誤就行”。有的甚至把“有權不用,過期作廢”當成行事的標準,把法律賦予的權力當做自己的特權。
2、公共“權力與責任”對等意思樹立不夠。多年以來,我們在對政府職能部門及其公務人員的所有要求與規(guī)定中,并沒有貫穿“權力即責任”的基本原則與理念。責任是一種負責任的法定狀態(tài),違法即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由此引起的后果?墒牵r有某官員因某事故“引咎辭職”的消息,常常是某某官員因某事故發(fā)生不久調離原崗位而在另一崗位出現(xiàn)。
3、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法律有缺陷。一是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不作為的行為一定要是原告本人受到了損害。如果你不是自己受到了損害,那么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雖然是客觀上有一個不作為的行為,但是沒法通過行政訴訟法來解決這個問題。這說明,目前在我國行政不作為的可訴范圍是很狹窄的;二是目前對行政“不作為”主要有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兩種申訴方式。根據(jù)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能夠提起復議和訴訟的行政“不作為”只能是侵害個人利益的行政“不作為”,而不包括侵害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為”;而且只能是具體的行政“不作為”,而不包括抽象的行政“不作為”。此外,行政復議機關對復議案件的“不作為”還不受司法救濟。?
4、科學執(zhí)政、勤奮執(zhí)政、民主執(zhí)政、依法執(zhí)政觀念樹的不牢。
5、“亂作為與不作為”制約與處罰機制不健全。行政審批制度不合理,是“亂作為與不作為”滋長的土壤;對“亂作為與不作為”法律、行政制裁不嚴厲縱使其漫延;問責制度不鍵全,使“亂作為與不作為”有可乘之機。
三、措施對策
第一,加強對領導干部和公務員的權力觀教育。把“心系群眾、服務人民”作為行政的準則。黨的政府根基在人民、血脈在人民、力量在人民。是心系群眾、服務人民,還是高高在上、脫離群眾,這是衡量領導干部作風和公務員是否端正的試金石。群眾路線是黨的根本路線,領導干部和公務員必須時刻擺正自己和人民群眾的位置,遵循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在思想感情上貼近群眾,職位越高越要注意同群眾保持密切聯(lián)系,深入基層,了解實情、體察疾苦、汲取智慧、獲得力量。把人民群眾的愿望和要求作為決策的根本依據(jù),使各項決策兼顧人民群眾的現(xiàn)實利益和長遠利益,既反映大多數(shù)群眾的普遍愿望,又照顧部分群眾的特殊要求。把解決民生問題放在各項工作的首位,努力解決好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多辦順應民意、化解民憂、為民謀利的實事,努力讓人民群眾得到實實在在的利益,共享改革發(fā)展的成果。
第二,秉公用權,廉潔從政。領導干部和公務員的權力是黨和人民賦予的。只能用來為人民謀利益,而不能用來為自己和小圈子謀私利。領導干部公務員應該經常想一想一個基本的問題,那就是,自己手中的權力是從哪里來的,應該為誰所用。常修為政之德,常思貪欲之害,常懷律己之心,一身正氣,一塵不染。時刻警惕權力、金錢、美色的誘惑,防止手中的權力商品化、庸俗化,不能使權力變成以權謀私的工具,更不能成為自己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保護傘。
第三,加強對權力的監(jiān)督。加強對領導干部和公務員密切相關的關鍵環(huán)節(jié)的監(jiān)督,將監(jiān)督關口前移。注重事前監(jiān)督和防范,及時發(fā)現(xiàn)和糾正領領導干部和公務員的“亂作為與不作為”的問題。推進黨務公開、政務公開,拓寬監(jiān)督渠道,把黨內監(jiān)督和人大監(jiān)督,政府專門機關監(jiān)督、政協(xié)民主監(jiān)督、司法監(jiān)督、群眾監(jiān)督、輿論監(jiān)督等結合起來,增強監(jiān)督的合力和實效。形成“亂作為與不作為”不敢為、不能為的的良好環(huán)境。
第四,進一步完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法律。使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真正能有效約束“亂作為與不作為”。
第五,實行嚴格的問責制度和法律制裁。通過問責制度和法律制裁使“亂作為與不作為”的領導干部和公務員,對其“亂作為與不作為”行為所產生的后果承擔行政、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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