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媒體曝光深圳市機關事務管理局秘書處處長傅賢達幾乎每個周末開著公車去打高爾夫球。當記者聯(lián)系上傅賢達本人時,其承認私用公車,表示開公車去打高爾夫確實不對,不過自己并未違法,因為沒有規(guī)定說公車該怎么用。
既然這位處長喜歡從法律角度看待公車私用問題,那么在此不妨循著他的思路,看看公車私用到底違不違法?這幾年,從中央到地方都對公車不得私用提出過要求,最近的一次,去年12月中紀委發(fā)出通知提出,“加強對公務用車使用的管理,嚴禁公車私用,嚴禁領導干部擅自駕駛公車”。當然,這些都是紀律要求,當事人既然覺得公車私用“不違法”,其潛臺詞也就是違紀不等于違法。
違紀和違法到底什么關系呢?法律是一般社會成員的行為底線,在法律之上,其他社會規(guī)范也具有約束力,對公職人員來說,黨紀是更高層次的約束規(guī)范,同樣必須遵守。況且去年1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fā)《黨政機關厲行節(jié)約反對浪費條例》,此條例規(guī)定“根據(jù)公務活動需要,嚴格按規(guī)定使用公務用車”,也就是公車必須“公用”,此條例由國務院印發(fā),也屬于行政法規(guī),是廣義的法律,由此來說,公車私用怎能不違法呢?
紀律與法律的關系更明確的體現(xiàn)在于,公務員法第12條規(guī)定的公務員義務中包括,公務員應“遵守紀律,恪守職業(yè)道德,模范遵守社會公德”。也就是說,遵守紀律是公務員的法定義務,不遵守公車公用紀律的行為屬于違反公務員法的行為。公務員法是一部公職人員人事管理的綜合性、基礎性法律,違反公務員法、違背了公職人員法定義務難道不算違法么?公務員法第53條還具體明確的紀律,包括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不得“拒絕執(zhí)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公車私用屬于謀取私利,公車公用作為上級命令公職人員不得拒絕執(zhí)行,違法了這些紀律,哪還有合法可言。
當然,作為一位處長,這些道理不可能不知道,作出公車私用“不違法”的雷人回應,不過是被輿論和監(jiān)督夾擊之下,詞窮理虧之后的無奈應對。違紀違不違法是個常識問題,其實大家都心知肚明,揣著明白裝糊涂的背后,是一些官員過慣了權(quán)力“福利”的生活,禁令之下顯得不太自在。就像這段時間,在道道禁令緊逼之下,很多公務員口無遮攔地嚷嚷著“公務員不好當”、“做官不易”、“考慮辭職”一樣,是這些人習慣了把不合規(guī)不合法的“福利”,當成了理所當然,一旦取消,就感覺莫名其妙,甚至出離憤怒。殊不知,在法治社會,監(jiān)督是會常伴公職人員左右的,任何一點灰色收入都應被納入違法行列。
違紀就是違法作為常識應該被不斷重復,給公職人員們敲響警鐘——絕對不能以“不違法”來自以為是,在遵紀上也要不越雷池,只有平時不違紀,才能不違法。不過還有人能講出“公車私用不違法”的雷語,說明對公車私用的法律懲罰還沒有達到殺一儆百的效用。這也提醒人們,約束公車私用,需要一套讓僥幸官員無話可說的細致法規(guī),有禁項還要有罰則、有原則之后還得再細化。不止于將“遵守紀律”作為法定義務,更要將每項紀律都上升為法律,讓那些還在裝瘋賣傻、心存僥幸的人能好好掂量掂量自己的違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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