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行政許可法》明確要求,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原則。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條件、程序、期限等必須公開,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許可的依據,而且申請人有權要求行政機關提供相關的資料。起草法律草案,法規(guī)草案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章草案,擬設定行政許可的,起草單位應采取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并向指定機關說明設定該行政許可的必要性,對經濟和社會可能產生的影響以及聽取和采納意見的情況。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shù)量、程序、期限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室公示。行政機關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要將有關決定和申請人的資料予以公開,允許公眾查閱。
(10)《行政許可法》對行政機關的監(jiān)管責任作了多項具體的規(guī)定。如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jiān)督檢查,及時糾正行政許可實施中的違法行為。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jiān)督制度,通過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有關材料,履行監(jiān)督責任。行政機關應當創(chuàng)造條件,實現(xiàn)與被許可人,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計算機系統(tǒng)互聯(lián),核查被許可人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行政機關可以對被許可人生產經營的產品依法進行抽樣檢查、檢驗、檢測,對其生產經營場所依法進行實地檢查。行政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對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和設施進行定期檢驗等等!缎姓S可法》還明確規(guī)定,把行政許可權行政許可的實施權,延伸到對被許可人活動的監(jiān)督的環(huán)節(jié),即“誰審批誰監(jiān)督”。同時,對監(jiān)督行為本身也作了非常明確的規(guī)范。第一,實施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他有權的機關對被許可人必須進行監(jiān)督,但是這種監(jiān)督原則上以書面監(jiān)督為主,即我們的監(jiān)督檢查一方面要監(jiān)督它,另一方面又不能擾民。第二,對一些需要實地檢查的,行政機關在行使權的過程中要盡量減少與老百姓發(fā)生沖突。第三,允許老百姓舉報和被許可人舉報,這是非常重要的一個方面。允許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被許可人的活動投訴舉報,這是充分利用當事人之間的利害關系來強化行政許可監(jiān)督的重要方式,無論是哪種方式,行政機關都不得干擾影響被許可人,都不允許吃、拿、卡、要。
(11)《行政許可法》對行政機關該許可的不許可、不該許可的亂許可等行為,規(guī)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同時,規(guī)定了實施行政許可原則上不準收費,實施行政許可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從而確保了權利與責任掛鉤,權利與利益脫鉤,從制度上防止利用行政許可“尋租”。
(12)在充分肯定《行政許可法》的意義的同時,也有專家對《行政許可法》是否能順利實施表示擔心:因為這是從法律高度對政府行政審批權力的一次限定,是對行政許可權力的一種約束,而我國計劃經濟時代遺留下來的審批制度還有相當?shù)膽T性,要在短期之內對此進行改革,尤其是從法律上徹底自我革命,這本身就不容易。而且,從程序上來看,《行政許可法》的制定過程,基本上還是屬于行政立法,在立法過程中缺乏辯論程序,帶有較強的執(zhí)政領導意志的色彩,雖然領導人有意推進《行政許可法》,但在行政體系內部阻力較大的情況下,領導人的力量也比較有限,這樣《行政許可法》出臺就遇到了一些阻力。推動《行政許可法》出臺的核心動力是行政審批領域的腐敗問題。隨著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日益深化,行政許可法也就自然而然地推上了前臺。當然,反腐敗意味著利益結構的調整,《行政許可法》的出臺,往往意味著不同利益的較量,自然也會遇到不小的阻力。
(13)還有專家對《行政許可法》的某些內容提出了批評意見:《行政許可法》本應明確分權,肯定最近20多年來的分權化改革成果,但從條文上看,比較集權,行政許可的設定權過于集中于中央,集中于上級,這似乎更為現(xiàn)實或實用,如有利于反腐敗。但從長遠來看,很難說是超前。有些概念較為模糊,比如設定行政許可的12~13條中,看似強調了自律自主機制,實際上有些模棱兩可,很容易被行政機關隨意解釋,在實踐中會有很大的爭議,這很難說是有效的法律原則。另外,該法沒有明確規(guī)定行政許可與其他種種變相的行政許可權力之間的關系,很容易使得法律規(guī)范了行政許可,卻使得很多行政許可可以非行政許可的形式出現(xiàn)。強調上級機關責令改正等的規(guī)定,使該法的法律性弱化,規(guī)章性強化。又比如說“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仍屬于“有罪推定”的法理邏輯,因為有罪無罪是司法機關確定的事情,而不是有罪了才移交司法機關,司法機關不是懲罰機關,而是審判機關。再說,因為反腐而立法的初衷,也不符合該法的本位用意,顯得有些大材小用,沒有立足長遠。
相關推薦:2009年上海公務員考試《申論》真題(文字版)國家 |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蘇 |
安徽 | 浙江 | 山東 | 江西 | 福建 |
廣東 | 河北 | 湖南 | 廣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慶 | 云南 |
貴州 | 西藏 | 新疆 | 陜西 | 山西 |
寧夏 | 甘肅 | 青海 | 遼寧 | 吉林 |
黑龍江 | 內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