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錄用人民警察的體檢工作由市(地)以上公安機關統(tǒng)一組織實施,在指定的綜合性醫(yī)院進行。體檢項目和標準由公安部和人事部統(tǒng)一制定。
第十一條 各級公安機關擬錄用的人民警察,由用人單位填寫《國家公務員(人民警察)錄用審批表》,按以下程序報批:
(一)公安部錄用人民警察,報人事部備案;
(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錄用人民警察,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人事部門審批;
(三)副省級市、市(地、州、盟)公安局(處)錄用人民警察,經(jīng)公安廳(局)審核同意后,報副省級市、市(地)級政府人事部門審批;
(四)縣(市、旗)公安局錄用人民警察,由市(地、州、盟)公安局(處)審核,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復核,報市(地)級政府人事部門審批。
(五)海南省下管縣(市)公安局錄用人民警察,經(jīng)省公安廳審核同意后,由縣(市)級政府人事部門報省級政府人事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 非公安警察院校畢業(yè)的新錄用人員,必須進入公安警察院校接受三個月以上的公安專業(yè)培訓。經(jīng)培訓不合格的,取消錄用資格。
第十三條 在本辦法中未作規(guī)定的,按《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guī)定》和省級政府人事部門制定的錄用公務員實施辦法執(zhí)行。
第十四條 上級公安機關和政府人事部門共同負責對下級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不按本辦法錄用人民警察的,人事部門不予辦理錄用審批手續(xù),公安機關不予授予人民警察警銜。
第十五條 《國家公務員(人民警察)錄用計劃審批表》和《國家公務員(人民警察)錄用審批表》,由公安部和人事部統(tǒng)一制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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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 | 高增霞 | 8 | 講座 | 報 名 | 論 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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