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簡稱市政府法制辦)是負責辦理法制工作事務的市政府直屬機構(gòu),現(xiàn)根據(jù)工作需要,按照《中國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錄用公務員的有關規(guī)定,面向社會公開招考4名公務員,F(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招考崗位及人數(shù)
1、法規(guī)規(guī)章草案審核工作崗位2名。
法規(guī)規(guī)章草案審核工作崗位主要承辦審核市政府工作部門報送市政府審議的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章草案,起草或組織起草重要的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章草案工作;承辦規(guī)章的立法解釋和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定由市政府負責的應用性解釋工作以及承辦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草案征求意見等工作。
2、行政復議、應訴工作崗位2名。
行政復議、應訴工作崗位主要承辦市政府的行政復議、行政賠償案件及相關問題的指導、協(xié)調(diào),對行政復議案件中涉及本市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工作;承辦市政府行政訴訟應訴工作;指導、監(jiān)督市政府各部門、區(qū)縣政府的行政復議、應訴工作,以及行政復議、應訴的工作研究、制度建設等綜合工作。
二、招考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權利,無刑事犯罪記錄;
2、擁護中國共產(chǎn)黨的領導,遵紀守法,熱愛并有志于從事政府法制工作,品行端正,身體健康;
3、具有北京市常住戶口,年齡在30周歲以下(即1976年7月10日以后出生);
4、具有兩年以上從事相關工作經(jīng)驗;
5、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所學專業(yè)為法律;
6、具有在有效期內(nèi)的《北京市面向社會公開招考機關工作人員、國家公務員錄用考試公共科目筆試合格證書》(其中應屆碩士研究生學歷以上人員需具有兩年以上相關工作經(jīng)驗并持有《北京市應屆大中專畢業(yè)生國家公務員錄用考試公共科目筆試合格證書》)及復印件;
7、具有較強的文字寫作、語言表達能力和組織、協(xié)調(diào)能力;肯于吃苦,善于鉆研,甘于奉獻;
8、能熟練使用計算機。
以上同等條件下,英語水平高者優(yōu)先錄用。
三、招考工作程序
招考工作分為報名與資格初審、筆試和面試、組織考察、體格檢查、公示、錄用六個階段。
(一)報名與資格初審
1、報名方式:現(xiàn)場報名,每人只限報一個崗位。
2、報名時間:2006年7月16日、7月17日(星期日、星期一)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3、報名地點:北京市行政法制研究中心(北京市宣武區(qū)菜園街1號中環(huán)假日酒店寫字樓1205房間),電話:83560034。
4、報名者須攜帶以下材料:
(1)本人戶口本及復印件、身份證及復印件;
(2)本人學歷和學位證書及復印件(境外學歷需同時出具國家教育部的學歷認定書);
(3)《北京市應屆大中專畢業(yè)生國家公務員錄用考試公共科目筆試合格證書》、《北京市面向社會公開招考機關工作人員、國家公務員錄用考試公共科目筆試合格證書》(在有效期內(nèi))及復印件;
(4)本人近期同底片2寸彩色免冠照片2張(照片背面注明本人姓名);
(5)能夠反映本人工作能力、水平及研究成果的其他資料。
5、資格初審:報名者經(jīng)資格初審后,填寫《招考公務員報名表》,并領取筆試準考證。
(二)筆試和面試
1、筆試:主要測試報考者在政府法制工作方面及與本次招考崗位有關的綜合和專業(yè)知識和能力。具體安排如下:
(1)筆試時間:2006年7月29日(星期六)上午9:00—11:00;
(2)筆試地點:中環(huán)辦公樓2層會議室(宣武區(qū)棗林前街70號),聯(lián)系電話:83970008。
筆試成績將于2006年8月15日在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網(wǎng)站上公布。
2、面試:根據(jù)筆試成績,按照1:3的比例確定參加面試人選。具體安排如下:
(1)面試時間:2006年8月20日(星期日)上午9:00;
(2)面試地點:中環(huán)辦公樓2層會議室(宣武區(qū)棗林前街70號),聯(lián)系電話:83970008。
面試成績將于2006年8月28日在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網(wǎng)站上公布。
(三)組織考察
根據(jù)考試成績,按照1:2比例確定考察人選。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人事處組織對考察人選進行全面考察。
(四)體格檢查
按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人事處組織擬錄用人員進行體檢。
(五)公示
確定擬錄用人選后,在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網(wǎng)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
(六)錄用
公示期滿后,合格者辦理錄用手續(xù)。新錄用人員試用期一年,試用期滿,考核合格后,辦理轉(zhuǎn)正定級手續(xù)。
四、其他事項
(一)本公告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人事處負責解釋。
(二)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辦網(wǎng)址:www.bjfzb.gov.cn。
(三)報名及考試地點路線圖附后。
國家 |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蘇 |
安徽 | 浙江 | 山東 | 江西 | 福建 |
廣東 | 河北 | 湖南 | 廣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慶 | 云南 |
貴州 | 西藏 | 新疆 | 陜西 | 山西 |
寧夏 | 甘肅 | 青海 | 遼寧 | 吉林 |
黑龍江 | 內(nèi)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