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招考的范圍、對象和條件
(一)招考的范圍和對象
1.省級機關和省屬單位招考公務員的范圍和對象為:
(1)具有浙江省常住戶口的人員(以2008年12月27日的戶口所在地為準);
(2)浙江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09年應屆畢業(yè)生和在浙全日制普通高校省外生源2009年應屆本科畢業(yè)生;
(3)研究生畢業(yè)(須在2009年9月30日前畢業(yè)),并具有碩士以上學位的人員戶口不限。
2.市以下各級機關招考公務員的范圍和對象見當地公務員主管部門的招考公告。
3.鄉(xiāng)鎮(zhèn)機關面向優(yōu)秀村干部考試錄用公務員的范圍和對象為:各縣(市、區(qū))行政區(qū)域內現任村黨組織、村委會正職滿2年的人員;現任村黨組織、村委會副職滿3年的人員;現任村黨組織、村委會正、副職連續(xù)任職時間滿3年的人員。報考人員任職時間的認定截止到2008年12月27日。在普通全日制學校就讀期間,擔任村干部的時間不能計入任職時間。
4.公務員、現役軍人不能報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讀的非2009年應屆畢業(yè)生不能報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脫產就讀的非2009年應屆畢業(yè)的專升本、碩士、博士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學歷、學位證書報考)。
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及原為公務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人員,在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實施了考試作弊、弄虛作假行為且不得報考公務員的人員,以及具有法律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不得報考。
屬于《浙江省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細則(試行)》(浙人發(fā)〔2008〕58號)第十二條規(guī)定九種不宜錄用為公務員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宜報考各級機關公務員;屬于《浙江省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審工作實施細則(試行)》(浙公通字〔2008〕60號)第十條規(guī)定十三種不宜錄用為人民警察情形之一的,不宜報考各級公安、林業(yè)、監(jiān)獄、勞教系統(tǒng)人民警察。
報考人員不得報考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回避情形的職位。
(二)報考條件
報考人員除應具備公務員法規(guī)定的基本條件和報考職位(專業(yè))所需資格條件以及符合上述招考的范圍和對象規(guī)定外,還須符合以下條件:
1.年齡18至35周歲(1972年12月27日至1990年12月27日期間出生);優(yōu)秀村干部報考鄉(xiāng)鎮(zhèn)公務員的,年齡18至40周歲(1967年12月27日至1990年12月27日期間出生)。
2.報考省級機關的,須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優(yōu)秀村干部報考鄉(xiāng)鎮(zhèn)公務員的,須具有國家承認的高中或中專以上學歷;報考各級法院、檢察院機關法律職位(專業(yè))的,須具有國民教育序列法律本科以上學歷;報考市及市以下機關其他職位的學歷等條件,見當地公務員主管部門招考公告。
3.優(yōu)秀村干部報考鄉(xiāng)鎮(zhèn)公務員的,要求本人在任村黨組織、村委會正、副職期間本村沒有發(fā)生重大責任事故,擔任上述職務期間未受過處分。
4.報考人民警察職位的,要求男性身高1.68米以上,女性身高1.58米以上;年齡18至30周歲(1977年12月27日至1990年12月27日期間出生);兩眼裸視力4.8以上,部分職位視力可放寬到兩眼裸視力4.5以上。其中,報考法院、檢察院、公安、林業(yè)系統(tǒng)人民警察的,體能測評總分須達到180分。體能測評時間、地點見當地公務員主管部門招考公告。
5.部分招考職位(專業(yè))所要求的“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是指:2008年12月27日前在各類企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和生產一線及農村工作,或曾在軍隊團以下單位服役、自謀職業(yè)、個體經營累計2年以上的經歷。
在全日制學校就讀期間參加社會實踐、實習、兼職等不能作為基層工作經歷。
6.面試資格復審前,報考法官、檢察官預備人選職位的,須通過國家統(tǒng)一司法考試,并取得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取得C類資格證書人員,僅限于報考少數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官、檢察官預備人選職位);留學人員須取得教育部中國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委培生須征得委托培養(yǎng)單位同意。
能夠在2009年2月28日前通過自學考試、成人教育、電視大學等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學歷考試并取得畢業(yè)證書的人員,符合職位(專業(yè))資格條件的可以報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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