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zhao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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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體檢
根據招考人數按1:1的比例,在考試合格的人員中,從高分到低分,確定參加體檢人選。體檢依照國家規(guī)定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和《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要求執(zhí)行。
在職報考者報名時未能提供單位同意報考證明的,最遲應于參加體檢前提交所在單位同意其報考、同意辭職或已解除聘用(勞動)合同的證明,否則取消體檢資格。
報考法院、檢察院職位的相關條件,按《關于2009年度秋季全省中級法院、基層法院招考錄用工作人員條件》和《關于2009年度秋季全省檢察院系統(tǒng)招考錄用工作人員條件》執(zhí)行。
報考者或招錄機關對體檢結果有疑問的,可在得知體檢結果的7天內提出復檢,復檢只能進行一次,以復檢結果為準。凡在體檢中弄虛作假或者隱瞞真實情況的報考者,不予錄用或取消錄用。
體檢缺席者,取消錄用資格。
六、考察
招錄機關對筆試、面試、體檢均合格的報考者組織報考資格復審、考察。
報考資格復審主要核實報考者是否符合規(guī)定的報考條件,確認其報名時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實、準確。
考察內容主要包括報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遵紀守法、廉潔自律、能力素質、工作態(tài)度、學習及工作表現(xiàn)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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