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jié) 量刑情節(jié)
一、量刑情節(jié)的概念
量刑情節(jié),是指由刑事法律規(guī)定或認可的定罪事實以外的,體現(xiàn)犯罪行為社會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大小,據以決定對犯罪人是否處刑以及處刑輕重所應當或可以考慮的各種具體事實情況。
量刑情節(jié)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量刑情節(jié)與犯罪構成事實無關,是犯罪構成事實之外的事實情況。如果某種事實情況是犯罪構成必不可少的,那就不是量刑情節(jié)而是定罪情節(jié)。
其次,量刑情節(jié)對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具有影響作用。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是量刑的兩大根據,這就決定了作為量刑情節(jié)的事實要么影響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要么影響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既不影響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又不影響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的事實,自然不能成為量刑情節(jié)。
再次,量刑情節(jié)是在對犯罪人裁量決定刑罰時需要考慮的事實情況。
二、量刑情節(jié)的分類
量刑情節(jié)的內涵豐富,外延廣泛,性質各不相同。根據不同的標準,對量刑情節(jié)可以作不同的分類。
一般而言,以刑法是否就量刑情節(jié)及其功能作出明確規(guī)定為標準,將其分為法定情節(jié)與酌定情節(jié)。
(一)法定情節(jié)。
是指法律明文規(guī)定其具體內容、能夠影響量刑輕重的事實情況。它既包括刑法總則規(guī)定的對各種犯罪共同適用的情節(jié),也包括刑法分則對特定犯罪適用的情節(jié)。
我國刑法共規(guī)定了以下四種法定情節(jié):
第一,從重處罰情節(jié)。它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對有從重情節(jié)的犯罪分子判處較重的刑種或較長的刑期。
第二,從輕處罰情節(jié),它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內,對具有從輕情節(jié)的犯罪分子判處較輕的刑種或較短的刑期。
第三,減輕處罰情節(jié)。它是指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之下,對具有減輕情節(jié)的犯罪分子判處刑罰。根據刑法第63條的規(guī)定,減輕處罰分為兩種情況:一是法定減輕。即犯罪分子具有法律明文規(guī)定的減輕處罰情節(jié)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二是酌定減輕。即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法律規(guī)定的減輕處罰情節(jié),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第四,免除處罰情節(jié)。它是指對犯罪分子作出有罪宣告,同時免除其刑罰處罰。
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依照刑法第37條的規(guī)定,在判決免予刑事處罰的同時,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采用非刑罰的方法處理,即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人民法院交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這些措施是了結案件、進行善后處理的辦法,不是刑事處罰或者司法機關給予的行政處分。
(二)酌定情節(jié)。
又稱裁判情節(jié),是指刑法沒有明文規(guī)定,根據立法精神從審判實踐經驗中總結出來的,反映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程度,在量刑時酌情適用的情節(jié)。
常見的酌定情節(jié)主要有以下幾種:
1、犯罪動機。犯罪動機不同,反映犯罪分子的主觀惡性不同。
2、犯罪手段。
3、犯罪的時間、地點等當時的環(huán)境和條件。相同類型的犯罪,在不同的政治、經濟形勢和社會治安情況下發(fā)生,所造成的社會危害大不相同。
4、犯罪侵害的對象。侵害對象的具體情況不同,其社會危害性也有差異。
5、犯罪所造成的損害結果。
6、犯罪人的個人情況和一貫表現(xiàn)。
7、犯罪人犯罪后的態(tài)度。
在嚴格運用法定情節(jié)的同時,還必須重視酌定情節(jié)。
三、累 犯
(一)累犯的概念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內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我國刑法第65條規(guī)定了一般累犯,第66條規(guī)定了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特別累犯。兩種累犯在構成條件上存在著差別。
(二)累犯的構成條件
1、一般累犯的構成條件
根據刑法第65條的規(guī)定,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一般累犯的構成條件是:
(1)前罪與后罪都是故意犯罪,此為構成累犯的主觀條件。如果前后兩罪都是過失犯罪,或者前后兩罪中其一是過失犯罪,則不構成累犯。
(2)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后罪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這是構成累犯的刑度條件。換言之,構成累犯的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后罪應判處的刑罰都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如果前后各罪所判處的刑罰都低于有期徒刑,或者有一罪低于有期徒刑的,都不構成累犯。
(3)后罪發(fā)生在前罪的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內,這是構成累犯的時間條件。
2、特別累犯的構成條件
根據我國刑法第66條的規(guī)定,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特別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受過刑罰處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特別累犯的構成條件是:
(1)前罪和后罪必須均為危害國家安全罪。
(2)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后罪應判處的刑罰的種類及其輕重不受限制。
(3)后罪可以發(fā)生在前罪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后的任何時倏,不受兩罪相隔時間長短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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