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一節(jié) 擾亂公共秩序罪
擾亂公共秩序罪,是指違反國家對社會秩序的正常管理,破壞公共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本節(jié)規(guī)定有35個罪名。
一、妨害公務罪(第277條)
(一)概念
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阻礙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zhí)行代表職務,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zhí)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二)特征
1、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機關正常的活動。
2、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實施了刑第277條第1款至第4款規(guī)定的妨害公務的行為:
(1)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行為。
(2)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zhí)行代表職務的行為。
(3)在自然災害和突發(fā)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4)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zhí)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如果采用了暴力、威脅方法,應從重處罰。妨害公務,不僅表現(xiàn)為使被害人員不能或不得不放棄執(zhí)行某項職務,而且還表現(xiàn)為迫使其違背自己的意志和職責,實施不應當實施的行為,如迫使公安人員放走逮捕的人犯等。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
(三)認定
要劃清妨害公務與人民群眾同違法亂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作斗爭的界限;要劃清妨害公務罪與一般違法行為的界限。要劃清本罪與傷害罪、殺人罪的界限。以暴力手段實施本罪的,以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造成輕傷害為限度。在此限度之內(nèi)的,構(gòu)成妨害公務罪。如果超過了這個限度,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造成了重傷、死亡,則牽連觸犯了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在這種情況下,就不應再定妨害公務罪了而應按照處理牽連犯的原則,以重罪吸收輕罪,按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
二、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第278)
(一)概念
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是指煽動群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法律的實施秩序。
2、客觀上表現(xiàn)為煽動群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所謂煽動,是指以鼓動性言詞或文字勸誘、引導、促使他人去實施犯罪活動,煽動的內(nèi)容必須是暴力抗拒國家法律實施,煽動的對象必須是群眾。如果煽動群眾以和平方式如沉默的方式抗拒國家法律實施,不構(gòu)成本罪。群眾一般是指三人以上,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違法犯罪分子。所謂國家法律,應當從廣義上理解,包括憲法、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等。本罪屬于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將暴力抗拒國家法律實施這一特定的煽動內(nèi)容,在煽動的形式灌輸給了群眾,不管被煽動的群眾是否付諸實施了,均構(gòu)成本罪。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上只能是出于故意。
(三)認定
1、要注意區(qū)分本罪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和煽動分裂國家罪的界限。
一是犯罪客體不同。本罪的客體是國家法律的實施秩序,后罪侵犯的是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
二是煽動的內(nèi)容不同;
三是對犯罪主觀方面的要求不同。
本罪不要求特定目的,后罪必須具有推翻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的目的。
2、要注意區(qū)分本罪與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的界限。前者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法律的實施秩序,后者則是正常的民族關系。此外煽動的內(nèi)容也不同。
三、招搖撞騙罪(第279條)
(一)概念
招搖撞騙罪,是指為了謀取非法利益,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進行招搖撞騙,從而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2、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行為。首先,犯罪分子要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的行為。其次,犯罪分子必須利用冒充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進行了招搖撞騙活動。所謂招搖撞騙,是指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到處炫耀,進行欺騙。犯罪分子必須同時具備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身份和招搖撞騙的行為才構(gòu)成本罪。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gòu)成。
(三)認定
注意把本罪與詐騙罪區(qū)別開來。首先,侵害客不同。招搖撞騙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國家機關的管理活動及其威信,而詐騙侵害的客體限于財產(chǎn)權利。其次,行為方式不同。招搖撞騙罪必須用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的方式進行,而詐騙罪所采用的手段則可以是多種多樣的。招搖撞騙罪和詐騙罪雖然具有上述區(qū)別,但二者有時會出現(xiàn)重合的情形。比如,當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騙取財物時,就和詐騙罪重合了。遇到這種情況,不能一律定招搖撞騙罪。如果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要是為了騙取財物,而且數(shù)額巨大,或者特別巨大,則其侵犯的客體已主要不是國家機關的威信,而是財產(chǎn)權利了,應依照刑法266條規(guī)定的詐騙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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