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案例1:杜某,男,19歲,2009年10月因其結伙打架,被甲中學開除,之后轉入乙校學習。94年10月22日晚9點左右,竄入甲校男生宿舍,在9:20—10:30期間內,先后強行進入10個寢室,口稱借錢,出言不遜,利用威脅、恐嚇手段,向十幾名學生索要人民幣800多元,對不拿錢者拳打腳踢。一名已經(jīng)入睡的學生被打得頭痛難忍、耳鳴不止,當晚在同學護理下去市醫(yī)院進行檢查、治療,花掉醫(yī)療費、車費700余元;另一名學生左腮被打一拳,致使面頰內側被牙墊破;還有一學生左眼被打青,造成眼內淤血。事發(fā)后,學校及時將情況反映給上級各有關部門,三天后區(qū)公安分局將杜某收審,責令其退還了強行索要的人民幣,賠償了傷者的醫(yī)藥費和其他費用,并處以15天拘留。
案例1:問:⑴、本案中,存在哪幾類法律關系?有兩類:杜某與受害學生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杜某與治安管理機關之間的行政法律關系。
⑵、這些法律關系的主體分別是誰?
多個主體:杜某、受害學生、治安管理行政機關都是法律關系的參加者,皆為法律關系的主體.其中杜某,每個受害學生為個人主體;治安管理行政機關為集體主體.
從杜某與受害學生法律關系看,杜某和受害學生間是平權型的民事法律關系,都為主體,受害學生為權利主體,有權利要求杜某不侵犯自己的財產(chǎn)權與人身權,杜某是義務主體,有義務不侵犯他人財產(chǎn)權與人身權.但杜某向受害人索要人民幣并將人致傷,客體為學生的財產(chǎn)(100多元人民幣)和身體健康.杜某違反了禁止性規(guī)范,應對受害學生承擔民事法律責任,具體方式是:返還財產(chǎn),即退回要的100多元錢;賠償損失,賠償醫(yī)療費和相關一些費用如營養(yǎng)費等.
從杜某與治安管理機關的法律關系看,都為主體,治安管理機關是權利主體,有維護社會公共秩序的權利;杜某為義務主體,有不擾亂公共秩序的義務,客體就是公共秩序,具體就是學校正常的生活秩序.杜某與治安管理機關之間屬于隸屬型行政法律關系,杜某應對公安機關承擔行政法律責任,具體方式就是接受行政拘留15天處罰。
案例2:現(xiàn)年13歲的王玲玲在某小學學習。2002年9月下旬的一天,上數(shù)學課時,數(shù)學教師趙某在課堂上向王玲玲要數(shù)學作業(yè),因王站在座位上未動,趙老師便又重復喊了一聲,讓王玲玲把作業(yè)交上來。但趙老師看到王玲玲還沒有做完作業(yè)時,一氣之下就把作業(yè)摔到地上,并對其來回推搡,接著又照王玲玲同學的臉上打了幾耳光。當時,王感到頭暈眼黑,第二天開始出現(xiàn)高燒癥狀,接著出現(xiàn)惡心、頭疼、頭暈、嘔吐、不能走路尿床,神志不清等癥狀,后經(jīng)司法技術鑒訂為阻塞性腦積水。
問:(1)、本案涉及的是何種類型的法律關系?參考答案:是教育行政法律關系。
(2)、該校數(shù)學教師趙某應該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參考答案:應該承擔王玲玲身體受到傷害后的醫(yī)療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住院補助費、交通費、鑒訂費的民事法律責任。
案例3:劉芳是初二年級學生,家住農(nóng)村,離學校較遠,每天上學要走好長一段路程。一天,爸爸突然對她說:"明天你不要去上學了,到小賣部給你媽幫忙吧,你媽一個人忙不過來。"劉芳聽了后,傷心地哭了。她想念書,她舍不得學校的老師和同學們。但是,她又不能不聽爸爸的話,只好不去學校讀書了。老師了解到劉芳的情況后,找到了劉芳的爸爸,勸他讓劉芳繼續(xù)上學。劉芳爸爸說:"女孩子比不得男孩子,讀書多了也沒什么用,還不如讓她在家里干點活呢。再說了劉芳是我的女兒,讓不讓她上學得由我說了算。"
請問:(1)、小芳爸爸的說法對嗎?
參考答案:不對。(2)小芳的爸爸都違反了哪些規(guī)定?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吨腥A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必須使適齡的子女或者被監(jiān)護人按時入學,接受規(guī)定年限的義務教育!段闯赡耆吮Wo法》第九條規(guī)定: 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按照規(guī)定接受義務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案例4:2010年5月20日中午,某小學9歲的一年級學生黃某和阿敏一起離開學校,來到學校附近的津頭磚廠一水坑游泳,黃某在游泳過程中溺水身亡。黃某死亡后,學校支付了1000多元喪葬費,另外給了家長4000元。此后,黃的父母與學校雙方未能就賠償數(shù)額達成協(xié)議,黃的父母將學校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賠償20年的死亡補償費112680元。問:(1)、本案涉及的是何種類型的法律關系?
參考答案: 教育行政法律關系
(2)、本案中學校是否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參考答案:學校在當年招生簡章中承諾免費專車接送學生回家,家長送其子到學校就讀,表明家長接受了學校提供的專車接送學生回家的服務,雙方之間已就此達成約定。黃某未滿10周歲,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但學校未能按照約定在放學時將學生集中點名后用專車接送回家,而是任由黃某私自離開學校,導致黃某在校外游泳溺水死亡,對此,學校是有過錯的,應承擔賠償責任。2003年6月25日,該法院一審判決新城區(qū)某小學賠償黃某死亡補償費112680元。
案例5:2010年6月,某小學三年級兩名學生(均為9歲)在課間休息時,在操場上相互嘻鬧,學生甲將學生乙摔倒在地,致使學生乙脊椎受傷,當時學生乙下肢不能活動。其他同學將此事報告了班主伍老師,伍老師立即與學生乙的家長取得了聯(lián)系,要求其迅速到學校未處理此事。家長來到學校后立即將學生乙送到醫(yī)院治療。乙住傷治療了26天,共花醫(yī)療費8674元。出院后,學生乙的右腿仍行走不便。學生乙的父母以學生乙作為原告,將學生甲的父母、其所在學校列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賠償訴訟。要求技告承擔醫(yī)療費8600元,護理費1200元,傷殘補助費10萬元,精神損害賠償費10萬元。問:(1)、本案涉及的是何種類型的法律關系?
參考答案: 教育民事法律關系
(2)、本案中學校是否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參考答案:學校不承擔法律責任。根據(jù)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9條明確規(guī)定了學校承擔學生傷害事故責任的情形,對于不屬于該條規(guī)定的情形,學校不承擔責任。學生乙雖然是上學時間在學校受到的傷害,但是傷害事故的發(fā)生原因在于學生甲、乙之間的喀鬧,學校沒有過錯,學校不承擔賠償責任 (3)、學生乙的父母提出的民事賠償訴訟要求合理嗎?
參考答案:不合理。根據(jù)《民法通則》第13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0條的規(guī)定,法院判決學生甲的父母承擔部分賠償責任,賠償醫(yī)療費4300元、護理費600元、傷殘補助費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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