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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級會計職稱《初級經(jīng)濟法基礎》考試大綱

2011年初級會計職稱《初級經(jīng)濟法基礎》考試大綱考試吧第一時間發(fā)布。
第 1 頁:第一章 總 論
第 8 頁:第二章 勞動合同法律制度
第 14 頁:第三章 營業(yè)稅法律制度
第 20 頁:第四章 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
第 27 頁:第五章 其他相關稅收法律制度
第 40 頁:第六章 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 46 頁:第七章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第八節(jié) 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

  一、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

  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代扣代繳,二是自行納稅申報。此外,一些地方為了提高征管效率,方便納稅人,對個別應稅所得項目,采取了委托代征的方式。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1)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

  (2)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3)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應納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

  (5)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二、納稅期限

  一般情況下,納稅人應在取得應納稅所得的次月7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所得并繳納稅款。

  納稅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對納稅人確有困難,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經(jīng)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

  三、納稅地點

  1.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的,其申報地點一般應為收入來源地的主管稅務機關。

  2.納稅人從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的,可選擇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從境外取得所得的,應向其境內戶籍所在地或經(jīng)營居住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4.扣繳義務人應向其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5.納稅人要求變更申報納稅地點的,須經(jīng)原主管稅務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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