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章 總 論 |
第 8 頁:第二章 勞動合同法律制度 |
第 14 頁:第三章 營業(yè)稅法律制度 |
第 20 頁:第四章 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 |
第 27 頁:第五章 其他相關稅收法律制度 |
第 40 頁:第六章 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
第 46 頁:第七章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
三、銀行本票
(一)本票的適用范圍
本票是出票人簽發(fā)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在我國,本票僅限于銀行本票。
單位和個人存同一票據交換區(qū)域內支付的各種款項,均可以使用銀行本票。
(二)銀行本票的出票
申請人使用銀行本票,應向銀行填寫申請書,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
出票銀行受理銀行本票申請書,收妥款項簽發(fā)銀行本票。簽發(fā)銀行本票必須記載相關事項。
申請人應將銀行本票交付給本票上記明的收款人。
(三)銀行本票的付款
銀行本票的提不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銀行本票見票即付。跨系統銀行本票的兌付,持票人開戶銀行可根據規(guī)定利率向出票銀行收取利息。
(四)銀行本票的退款和喪失
申請人因銀行本票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時,應將銀行本票提交到出票銀行。
銀行本票喪失,失票人可以憑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據權利的證明,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或退款。
四、支票
(一)支票的種類和適用范圍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fā)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yè)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分為現金支票、轉賬支票和普通支票。
單位和個人在同一票據交換區(qū)域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二)支票的出票
支票必須記載相關事項。
禁止簽發(fā)空頭支票。出票人簽發(fā)的支票金額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的,為空頭支票。
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簽發(fā)與其預留本名的簽名式樣或者印鑒不符的支票。
(三)支票付款
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l0日內提示付款。持票人可以委托開戶銀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額時,付款人應當在當日足額付款。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額的,對出票人不再承擔受委托付款的責任,對持票人不再承擔付款的責任。但付款人以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的除外。
第七節(jié) 結算紀律與法律責任
一、結算紀律
結算紀律是銀行、單位和個人辦理支付結算業(yè)務所應遵守的基本規(guī)定。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應分別遵守各自的結算紀律。
二、法律責任
(一)簽發(fā)空頭支票等的法律責任
(二)無理拒付,占用他人資金行為的法律責任
(三)違反賬戶規(guī)定的法律責任
(四)票據欺詐等行為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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