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解除是一方或者雙方,“主動”、“人為”地提前結束合同;勞動合同的終止是出現法定事由后,“被動”地提前或如期結束合同。
(一)勞動合同的解除
1.協(xié)商解除
協(xié)商解除,又稱合意解除、意定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雙方當事人因某種原因,在完全自愿的基礎上協(xié)商一致,合意解除勞動合同,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
(1)雙方當事人具有平等的解除合同請求權,勞動者或用人單位都可主動向對方提出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請求。
(2)必須經雙方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而達成協(xié)議,才可解除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強加自己的意志于對方當事人。
(3)協(xié)議解除不受合同終止條件的約束。
【解釋】例如,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為3年,如果訂立合同第3天,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xié)商一致,完全可以立即解除合同,不必受“3年”期限的限制。
(4)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的,必須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由勞動者主動辭職而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解釋】關鍵看誰主動,主動方就是過錯方;勞動者有過錯的,用人單位的經濟補償金支付義務即免除。
2.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出現國家法律、法規(guī)或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時,不需要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勞動合同效力可以自然或由單方提前終止。
增值稅屬于價外稅,消費稅屬于價內稅。兩者有什么異同,增值稅和消費稅的繳納對企業(yè)的影響如下分析:價外稅是指與銷售貨物相關的增值稅額獨立于價格之外單獨核算,不作為價格的組成部分。增值稅的應稅銷售收入中不含銷項稅額,銷售成本中一般也不含進項稅額,納稅人繳納的增值稅當然也不能作為收入的抵減項計入利潤表中,因此,一般而言,增值稅的計算繳納與利潤表無關。而作為價內稅的消費稅,不僅應稅銷售收入中包含消費稅稅額,實際交納的消費稅也需要記入銷售稅金中去,繳納的消費稅是作為收入的抵減項目計入利潤表中,直接影響納稅人最終的利潤。
例如:某一般納稅人購入 A 商品 100 件,每件 10 元(不含稅),價稅合計 1170 元,用支票支付完畢。經過生產、加工后,每件銷售 20 元(不含稅),全部銷售完畢,貨款已經收到。增值稅稅率是 17%,消費稅稅率是 10%,
則: 應納增值稅=20×100×17%-10×100×17%=170(元)應納消費稅=20×100×10%=200(元)稅前利潤=(20-10)×100-200=800(元)
假設增值稅稅率為 13%,
則計算如下:應納增值稅=20×100×13%-10×100×13%=130(元)
應納消費稅=20×100×10%=200(元)
稅前利潤=(20-10)×100-200=800(元)
再假設增值稅稅率為13%,消費稅稅率為 20%,
則計算如下:應納增值稅=20×100×13%-10×100×13%=130(元)
應納消費稅=20×100×20%=400(元)
稅前利潤=(20-10)×100-400=600(元)
可見,無論增值稅稅率如何變化,都不影響企業(yè)獲得的利潤,而消費稅稅率一旦變化則明顯影響企業(yè)利潤。
納稅人 | 銷售情形 | 稅務處理 | 計稅公式 |
一般納稅人 | 2008年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未抵扣進項稅額) | 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 增值稅=售價÷(1+4%)×4%÷2 |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 | 按正常銷售貨物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提示】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在購進當期已抵扣 |
增值稅=售價÷(1+17%)×17% | |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 | |||
小規(guī)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 |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 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 增值稅=售價÷(1+3%)×2% |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 | 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 增值稅=售價÷(1+3%)×3% |
(1)混合銷售:是指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情形。
稅務處理: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的企業(yè)、企業(yè)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提示】依納稅人的經營主業(yè)判斷,只交一種稅:以經營貨物為主,交增值稅;以經營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主,交營業(yè)稅。
(2)兼營非應稅:指納稅人的經營中既包括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又包括提供建筑業(yè)等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行為。
稅務處理:納稅人兼營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營業(yè)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3)特殊情況——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yè)勞務的行為
稅務處理: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yè)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yè)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一)增值稅納稅人的基本規(guī)定
增值稅的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
(二)納稅人的分類
二類 | 標準 | 管理要求 |
一般 | 1.商業(yè)以外:50萬+ 2.批發(fā)零售:80萬+ |
①銷售貨物;開具專用發(fā)票 ②購買貨物:扣稅 “購進扣稅法” |
小規(guī)模 | 1.商業(yè)以外:50萬- 2.批發(fā)零售:80萬- |
①銷售貨物:開具普通發(fā)票 ②購買貨物:不得抵扣稅額 “簡易辦法” |
(三)下列納稅人不屬于一般納稅人:
(1)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小規(guī)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yè)。
(2)個人(除個體經營者以外的其他個人)。
(3)非企業(yè)性單位。
(4)不經常發(fā)生增值稅應稅行為的企業(yè)。
(四)小規(guī)模納稅人:
1.實行簡易征稅辦法,并且一般不使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但可以到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2.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guī)定外,納稅人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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