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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知識點第四章

來源:考試吧 2014-03-04 17:29:36 要考試,上考試吧! 會計職稱萬題庫
考試吧為您整理了“2014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知識點第四章”,方便廣大考生備考!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一方或者雙方,“主動”、“人為”地提前結束合同;勞動合同的終止是出現法定事由后,“被動”地提前或如期結束合同。

  (一)勞動合同的解除

  1.協(xié)商解除

  協(xié)商解除,又稱合意解除、意定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雙方當事人因某種原因,在完全自愿的基礎上協(xié)商一致,合意解除勞動合同,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

  (1)雙方當事人具有平等的解除合同請求權,勞動者或用人單位都可主動向對方提出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請求。

  (2)必須經雙方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而達成協(xié)議,才可解除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強加自己的意志于對方當事人。

  (3)協(xié)議解除不受合同終止條件的約束。

  【解釋】例如,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為3年,如果訂立合同第3天,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xié)商一致,完全可以立即解除合同,不必受“3年”期限的限制。

  (4)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的,必須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由勞動者主動辭職而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解釋】關鍵看誰主動,主動方就是過錯方;勞動者有過錯的,用人單位的經濟補償金支付義務即免除。

  2.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出現國家法律、法規(guī)或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時,不需要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勞動合同效力可以自然或由單方提前終止。

  增值稅屬于價外稅,消費稅屬于價內稅。兩者有什么異同,增值稅和消費稅的繳納對企業(yè)的影響如下分析:價外稅是指與銷售貨物相關的增值稅額獨立于價格之外單獨核算,不作為價格的組成部分。增值稅的應稅銷售收入中不含銷項稅額,銷售成本中一般也不含進項稅額,納稅人繳納的增值稅當然也不能作為收入的抵減項計入利潤表中,因此,一般而言,增值稅的計算繳納與利潤表無關。而作為價內稅的消費稅,不僅應稅銷售收入中包含消費稅稅額,實際交納的消費稅也需要記入銷售稅金中去,繳納的消費稅是作為收入的抵減項目計入利潤表中,直接影響納稅人最終的利潤。

  例如:某一般納稅人購入 A 商品 100 件,每件 10 元(不含稅),價稅合計 1170 元,用支票支付完畢。經過生產、加工后,每件銷售 20 元(不含稅),全部銷售完畢,貨款已經收到。增值稅稅率是 17%,消費稅稅率是 10%,

  則: 應納增值稅=20×100×17%-10×100×17%=170(元)應納消費稅=20×100×10%=200(元)稅前利潤=(20-10)×100-200=800(元)

  假設增值稅稅率為 13%,

  則計算如下:應納增值稅=20×100×13%-10×100×13%=130(元)

  應納消費稅=20×100×10%=200(元)

  稅前利潤=(20-10)×100-200=800(元)

  再假設增值稅稅率為13%,消費稅稅率為 20%,

  則計算如下:應納增值稅=20×100×13%-10×100×13%=130(元)

  應納消費稅=20×100×20%=400(元)

  稅前利潤=(20-10)×100-400=600(元)

  可見,無論增值稅稅率如何變化,都不影響企業(yè)獲得的利潤,而消費稅稅率一旦變化則明顯影響企業(yè)利潤。

納稅人 銷售情形 稅務處理 計稅公式
一般納稅人 2008年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未抵扣進項稅額) 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增值稅=售價÷(1+4%)×4%÷2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 按正常銷售貨物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提示】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在購進當期已抵扣
增值稅=售價÷(1+17%)×17%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
小規(guī)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增值稅=售價÷(1+3%)×2%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 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增值稅=售價÷(1+3%)×3%

  (1)混合銷售:是指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情形。

  稅務處理: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的企業(yè)、企業(yè)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提示】依納稅人的經營主業(yè)判斷,只交一種稅:以經營貨物為主,交增值稅;以經營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主,交營業(yè)稅。

  (2)兼營非應稅:指納稅人的經營中既包括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又包括提供建筑業(yè)等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行為。

  稅務處理:納稅人兼營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營業(yè)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3)特殊情況——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yè)勞務的行為

  稅務處理: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yè)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yè)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一)增值稅納稅人的基本規(guī)定

  增值稅的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

  (二)納稅人的分類

二類 標準 管理要求
一般 1.商業(yè)以外:50萬+
2.批發(fā)零售:80萬+
①銷售貨物;開具專用發(fā)票
②購買貨物:扣稅
購進扣稅法”
小規(guī)模 1.商業(yè)以外:50萬-
2.批發(fā)零售:80萬-
①銷售貨物:開具普通發(fā)票
②購買貨物:不得抵扣稅額
簡易辦法”

  (三)下列納稅人不屬于一般納稅人:

  (1)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小規(guī)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yè)。

  (2)個人(除個體經營者以外的其他個人)。

  (3)非企業(yè)性單位。

  (4)不經常發(fā)生增值稅應稅行為的企業(yè)。

  (四)小規(guī)模納稅人:

  1.實行簡易征稅辦法,并且一般不使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但可以到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2.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guī)定外,納稅人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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