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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會計職稱《初級經(jīng)濟法基礎》高頻考點(18)

來源:考試吧 2014-08-12 14:04:10 要考試,上考試吧! 會計職稱萬題庫
2014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正在備考,考試吧為您整理了“2014會計職稱《初級經(jīng)濟法基礎》高頻考點”,方便廣大考生備考!
第 1 頁:個人所得稅納稅人
第 2 頁:個人所得稅征稅對象
第 3 頁:個人所得稅稅目
第 4 頁:個人所得稅稅率
第 5 頁: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jù)
第 6 頁: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第 7 頁:個人所得稅稅收優(yōu)惠
第 8 頁: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

  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

  【考情分析】

  考頻:★

  2010年多選題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經(jīng)濟法基礎》第五章企業(yè)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第二節(jié)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的內容

  【高頻考點】: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

  (一)納稅申報

  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代扣代繳;二是自行納稅申報。此外,一些地方為了提高征管效率,方便納稅人,對個別應稅所得項目,采取了委托代征的方式。

  (二)納稅期限

  1.代扣代繳期限。

  扣繳義務人每月扣繳的稅款,應當在次月15日內繳人國庫。

  2.自行申報納稅期限。

  一般情況下,納稅人應在取得應納稅所得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所得并繳納稅款。

  3.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的納稅期限。

  (三)納稅地點

  1.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的,其申報地點一般應為收人來源地的主管稅務機關。

  2.納稅人從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的,可選擇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從境外取得所得的,應向其境內戶籍所在地或經(jīng)營居住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4.扣繳義務人應向其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5.納稅人要求變更申報納稅地點的,須經(jīng)原主管稅務機關批準。

  6.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納稅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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