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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重難點講解及例題(5)

來源:考試吧 2014-06-26 13:56:52 要考試,上考試吧! 會計職稱萬題庫
考試吧為您整理了“2014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重難點講解及例題(5)”,方便廣大考生備考!

  (八)運輸合同掌握

  1.客運合同

  (1)承運人擅自變更運輸工具而降低服務標準的,應當根據(jù)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減收票款;提高服務標準的,不應當加收票款。

  (2)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2.貨運合同【2011年多選題】

  (1)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貨物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根據(jù)《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

  【鏈接】買賣合同的價款約定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確定。

  (3)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要求支付運費;已收取運費的,托運人可以要求返還。

  (九)技術合同熟悉

  1.技術合同價款、報酬、費用支付

  技術合同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的支付方式,可以采取-次總算、-次總付或者-次總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預付入門費的方式。

  2.職務技術成果與非職務技術成果

  職務技術成果是執(zhí)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技術成果。

  【提示】考生應注意界定“執(zhí)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和“物質技術條件”。

  3.技術開發(fā)合同的技術成果權利歸屬

  技術成果的權利歸屬是技術合同的重點內容,其要點有:

  (1)委托開發(fā)完成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研究開發(fā)人。研究開發(fā)人取得專利權的,委托人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研究開發(fā)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yōu)先受讓的權利。

  (2)合作開發(fā)完成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合作開發(fā)的當事人共有。當事人-方轉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條件優(yōu)先受讓的權利。

  (3)合作開發(fā)的當事人-方聲明放棄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可以由另-方單獨申請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請。申請人取得專利權的,放棄專利申請權的-方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

  (4)合作開發(fā)的當事人-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

  (5)委托開發(fā)或者合作開發(fā)完成的技術秘密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利益的分配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依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當事人均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但委托開發(fā)的研究開發(fā)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開發(fā)成果之前,將研究開發(fā)成果轉讓給第三人。

  4.當事人在技術轉讓合同中對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秘密后續(xù)改進的技術成果的分享辦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按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方后續(xù)改進的技術成果,其他各方無權分享。

  5.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

  (1)技術咨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約定要求的咨詢報告和意見作出決策所造成的損失,由委托人承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在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履行過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于委托人。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十)保管合同熟悉

  1.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則保管是無償?shù)摹?/P>

  2.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當事人對保管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管人可以隨時要求寄存人領取保管物;約定保管期間的,保管人無特別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

  4.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如保管是無償?shù)�,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寄存人寄存貨幣、有價證券或者其他貴重物品的,應當向保管人聲明,由保管人驗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聲明的,該物品毀損、滅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般物品予以賠償。

  (十-)倉儲合同了解

  1.倉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鏈接】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倉儲合同是諾成合同。

  2.倉單是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在倉單上背書并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可以轉讓提取倉儲物的權利。

  【提示】以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3.儲存期間屆滿,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應當憑倉單提取倉儲物。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逾期提取的,應當加收倉儲費;提前提取的,不減收倉儲費。

  【鏈接】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的”借款期間計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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