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jié)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1 施工合同的概念
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是發(fā)包人和承包人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裝工程,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
施工合同的當事人是發(fā)包人和承包人,雙方是平等的民事主體。承發(fā)包雙方簽訂施工合同,必須具備相應資質條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
在施工合同中,由工程師對工程施工進行管理。施工合同中的工程師是指監(jiān)理單位委派的總監(jiān)理工程師或發(fā)包人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負責人,其具體身份和職責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2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簡介
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12月24日發(fā)布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施工合同文本》由《協(xié)議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三部分組成,并附有三個附件:附件一是《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附件二是《發(fā)包人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附件三是《工程質量保修書》。
《協(xié)議書》是《施工合同文本》中總綱性的文件。它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
《通用條款》對承發(fā)包雙方的權利義務做出的規(guī)定,除雙方協(xié)商一致對其中的某些條款作了修改、補充或取消外,雙方都必須履行。它具有很強的通用性,基本適用于各類建設工程。《通用條款》共有11部分47條。
3 施工合同的選擇
1、規(guī)模和工期;2、項目競爭情況;3、項目復雜程度;4、單項工程是否明確;5、準備時間的長短;
4 施工合同文件的組成及解釋順序
(1)施工合同協(xié)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施工合同專用條款;
(5)施工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guī)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xié)議或文件視為協(xié)議書的組成部分。
5 施工合同雙方的一般權利和義務
發(fā)包人的工作、承包人的工作、工程師的產生和職權、項目經理的產生和職責
6 施工合同中有關工期、質量、合同價款中的規(guī)定與內容
6.1 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6.1.1 進度計劃 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將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提交工程師。群體工程中采取分階段進行施工的單項工程,承包人則應按照發(fā)包人提供圖紙及有關資料的時間,按單項工程編制進度計劃,分別向工程師提交。
6.1.2 開工及延期開工 承包人按協(xié)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始施工。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在不遲于協(xié)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師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的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復承包人。工程師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的48小時內不答復,視為同意承包人的要求,工期相應順延。
6.1.3 工期延誤 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完成工程施工,如果由于其自身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誤,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順延的情況發(fā)生后14天內,應將延誤的工期向工程師提出書面報告。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后14天內予以確認答復,逾期不予答復,視為報告要求已經被確認。
6.1.4 施工質量和檢驗
6.1.4.1 工程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應當達到協(xié)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質量標準的評定以國家或者行業(yè)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準。
6.1.4.2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隱蔽工程必須在隱蔽前進行檢查驗收。對于中間驗收,合同雙方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需要進行中間驗收的單項工程和部位的名稱、驗收的時間和要求,以及發(fā)包人應提供的便利條件。
6.1.4.3 重新檢驗 工程師不能按時參加驗收,須在開始驗收前24小時向承包人提出書面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2天。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驗收,承包人可自行組織驗收,發(fā)包人應承認驗收記錄。
6.1.4.4 試車 對于設備安裝工程,應當組織試車。試車內容應與承包人承包的安裝范圍相一致。
6.1.4.5 材料設備供應 材料設備供應的質量控制,是整個工程質量控制的基礎。建筑材料、構配件生產及設備供應單位對其生產或者供應的產品質量負責。而材料設備的需方則應根據(jù)買賣合同的規(guī)定進行質量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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