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公司的成立有何瑕疵?
(2)乙公司的監(jiān)事會構成是否正確?多長時間要召開一次監(jiān)事會?為什么?
(3)劉某第二年再次轉讓股份的行為是否有效?為什么?
(4)董事會的召集及決議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
(5)甲公司通過乙公司向王某提供借款的行為是否合法?為什么?
(6)假如甲公司在法定的會計賬簿以外另立會計賬簿的,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答案】
(1)甲公司成立時,法律要其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00萬元。自2006年1月1日起(新《公司法》實施),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才降低為500萬元,因此,甲公司的注冊資本不符合法定最低限額。
(2)乙公司的監(jiān)事會構成不正確。根據(jù)《公司法》規(guī)定,監(jiān)事會應當包括職工代表,且其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監(jiān)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3)劉某轉讓股份的行為無效。因為劉某作為乙公司的董事,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shù)的百分之二十五。2006年3月,劉某的轉讓行為有效,此后劉某持有的股份只剩下160萬股,那么,在第二年,其轉讓的股份則不得超過160×25%=40萬股。所以,再次轉讓50萬股超過了法定限額40萬元,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
(4)董事會的召集及決議都不合法。首先,董事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jiān)事。本題中,時間沒有在十日前,即2006年4月10日以前通知,而且也沒有通知監(jiān)事參加。其次,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shù)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本題中的做法符合規(guī)定。再次,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jīng)全體董事的過半數(shù)通過,而不是出席董事會(實際到會)的董事人數(shù)的過半數(shù)。
(5)甲公司通過乙公司向王某提供借款的行為不合法。因為《公司法》規(guī)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6)公司違反《公司法》規(guī)定,在法定的會計賬簿以外另立會計賬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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