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zhao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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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為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
(1)技術水平落后的:
(2)不利于節(jié)約資源和改善生態(tài)環(huán)境的;
(3)從事國家規(guī)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勘探、開采的;
(4)屬于國家逐步開放的產業(yè)的;
(5)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三)禁止類外商投資項目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為禁止類外商投資項目:
(1)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的;
(2)對環(huán)境造成污染損害,破壞自然資源或者損害人體健康的;
(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護、開發(fā)土地資源的;
(4)危害軍事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5)運用我國特有工藝或者技術生產產品的;
(6)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四)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
不屬于鼓勵、限制和禁止類的,為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
▲特別規(guī)定:
1、產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視為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
2、產品出口銷售額占其產品銷售總額70%以上的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主管部門批準,可以視為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
知識點2:外商投資企業(yè)的出資方式、比例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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