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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jié) 上市公司收購
一、上市公司收購概述
(一)上市公司收購的概念
上市公司收購,是指收購人通過在證券交易所的股份轉(zhuǎn)讓活動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一定比例或通過證券交易所股份轉(zhuǎn)讓活動以外的其他合法方式控制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一定程度,導致其獲得或者可能獲得對該公司的實際控制權的行為。
1.上市公司收購的投資者的目的在于獲得對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權,不以達到對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而受讓上市公司股票的行為,不能稱之為收購。
這里的實際控制是指:
(1)投資者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東;
(2)投資者可以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超過30%;
(3)投資者通過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能夠決定公司董事會半數(shù)以上成員選任;
(4)投資者依其可實際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足以對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chǎn)生重大影響;
(5)中國證監(jiān)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2.收購人可以通過取得股份的方式成為一個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可以通過投資關系、協(xié)議、其他安排的途徑成為一個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也可以同時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徑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權。
【舉例】甲公司持有乙上市公司20%的股份表決權,丙公司持有乙上市公司15%的股份表決權,丙公司是甲公司的子公司。甲公司可以實際支配乙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超過30%。所以,甲公司獲得對乙公司的實際控制權。
(二)上市公司收購人
上市公司收購人是指意圖通過取得股份的方式成為一個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通過投資關系、協(xié)議、其他安排的途徑成為一個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收購人包括投資者及與其一致行動的他人。
所謂一致行動,是指投資者通過協(xié)議、其他安排,與其他投資者共同擴大其所能夠支配的一個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數(shù)量的行為或者事實。在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有一致行動情形的投資者,互為一致行動人。
1.如無相反證據(jù),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致行動人:
注意1:所謂“相反的證據(jù)”,是指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jù)所能證實的事實與對方當事人的提出的證據(jù)所證明的事實不同或相反的證據(jù)。一致行動人之間有特殊關系,對于一致行動的認定,主要是采取推定方式。當然,當事人能夠提供令人滿意的證據(jù),表明他們事實上沒有相互合作、協(xié)同行動,就屬于“有相反證據(jù)”的情形了。
注意2:要弄清誰跟誰一致。
(1)投資者之間有股權控制關系;
例如:投資者甲和投資者乙都收購上市公司丙的股份,且投資者乙是投資者甲的控股股東。
(2)投資者受同一主體控制;
例如:投資者甲和投資者乙都收購上市公司丙的股份,且投資者甲和投資者乙的控股股東都是丁。
(3)投資者的董事、監(jiān)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中的主要成員,同時在另一個投資者擔任董事、監(jiān)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例如:投資者甲和投資者乙都收購上市公司丙的股份,且投資者甲的董事張某同時也是投資者乙的董事。
(4)投資者參股另一投資者,可以對參股公司的重大決策產(chǎn)生重大影響;
例如:投資者甲和投資者乙都持有上市公司丙的股份,且投資者甲是投資者乙的大股東,可以對投資者乙的重大決策產(chǎn)生重大影響,與前面第(1)種情形的區(qū)別在于“控股”和“參股”不同。
(5)銀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為投資者取得相關股份提供融資安排;
例如:投資者甲收購上市公司丙的股份,上市公司丙的股東乙為投資者甲取得上市公司丙的股份提供資金支持。
(6)投資者之間存在合伙、合作、聯(lián)營等其他經(jīng)濟利益關系;
例如:投資者甲和投資者乙都收購上市公司丙的股份,且投資者甲和投資者乙都是某合伙企業(yè)的合伙人。
(7)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例如:投資者甲收購上市公司丙的股份,持有投資者甲35%股份的張某同時持有上市公司丙的股份。
(8)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jiān)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例如:投資者甲收購上市公司丙的股份,投資者甲的總經(jīng)理張某同時持有上市公司丙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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