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解3-1】[設計方式:前期差錯更正+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
豐順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以下簡稱豐順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企業(yè),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所得稅稅率為33%,所得稅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除特別說明外,不考慮除增值稅、所得稅以外的其他相關稅費;所售資產均未計提減值準備。銷售商品均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交易價格為公允價格;商品銷售價格均不含增值稅;商品銷售成本在確認銷售收入時逐筆結轉。豐順公司按照實現凈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按5%提取法定公益金。
豐順公司2007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于2008年2月28日完成。豐順公司2007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經董事會批準于2008年4月25日對外報出,實際對外公布日為2008年4月30日。
豐順公司財務負責人在對2007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復核時,對2007年度的以下交易或事項的會計處理有疑問,其中,下述交易或事項中的(1)、(2)項于2008年2月26日發(fā)現,(3)、(4)、(5)項于2008年3月2日發(fā)現:
(1)1月1日,豐順公司與甲公司簽訂協(xié)議,(北京安通學校提供)采取以舊換新方式向甲公司銷售一批A商品,同時從甲公司收回一批同類舊商品作為原材料入庫。協(xié)議約定,A商品的銷售價格為300萬元,舊商品的回收價格為10萬元(不考慮增值稅),甲公司另向豐順公司支付341萬元。
1月6日,豐順公司根據協(xié)議發(fā)出A商品,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商品價格為300萬元,增值稅額為51萬元,并收到銀行存款341萬元;該批A商品的實際成本為150萬元;舊商品已驗收入庫。
豐順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341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29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l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150
貸:庫存商品150
(2)10月15日,豐順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合同,向乙公司銷售一批B產品。合同約定:該批B產品的銷售價格為400萬元,包括增值稅在內的B產品貨款分兩次等額收取;第一筆貨款于合同簽訂當日收取,第二筆貨款于交貨時收取。
10月15,豐順公司收到第一筆貨款234萬元,并存入銀行;豐順公司尚未開出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該批B產品的成本估計為280萬元。至12月31日,豐順公司已經開始生產B產品但尚未完工,也未收到第二筆貨款。
豐順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234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2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4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140
貸:庫存商品140
(3)12月1日,豐順公司向丙公司銷售一批C商品,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銷售價格為100萬元,增值稅額為17萬元。為及時收回貨款,豐順公司給予丙公司的現金折扣條件為2/10,1/20,n/30(假定現金折扣按銷售價格計算)。該批C商品的實際成本為80萬元。至12月31日,豐順公司尚未收到銷售給丙公司的C商品貨款117萬元。
豐順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應收賬款117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80
貸:庫存商品80
(4)12月1日,豐順公司與丁公司簽訂銷售合同,向丁公司銷售一批D商品。合同規(guī)定,D商品的銷售價格為500萬元(包括安裝費用);豐順公司負責D商品的安裝工作,且安裝工作是銷售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
12月5日,豐順公司發(fā)出D商品,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D商品銷售價格為500萬元,增值稅額為85萬元,款項已收到并存入銀行。該批D商品的實際成本為350萬元。12月31日,豐順公司的安裝工作尚未結束。
豐順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585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5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85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350
貸:庫存商品350
要求:
(1)逐項判斷上述交易或事項的會計處理是否正確(分別注明其序號)。
(2)對于其會計處理判斷為不正確的,(北京安通學校提供)編制相應的調整會計分錄(涉及“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的調整會計分錄可合并編制)。
(3)計算填列利潤及利潤分配表相關項目的調整金額
(“應交稅費”科目要求寫出明細科目及專欄名稱;答案中的金額單位用萬元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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