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zhao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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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4:稅法的分類
四、稅法的分類
知識點5:稅法的地位及與其他法律的關系
五、稅法的地位及與其他法律的關系
(二)稅法與其他法律的關系
1.稅法與《憲法》的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因此,《憲法》的這一條規(guī)定是立法機關制定稅法并據(jù)以向公民征稅以及公民必須依照稅法納稅的最直接的法律依據(jù)。
2.稅法與民法的關系
民法是調(diào)整平等主體之間,也就是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財產(chǎn)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故民法調(diào)整方法的主要特點是平等、等價和有償。而稅法的本質是國家依據(jù)政治權力向公民進行課稅,是調(diào)整國家與納稅人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這種稅收征納關系不是商品的關系,明顯帶有國家意志和強制的特點,其調(diào)整方法要采用命令和服從的方法,這是由稅法與民法的本質區(qū)別所決定的。
當涉及稅收征納關系的問題時,一般應以稅法的規(guī)范為準則。
3.稅法與《刑法》的關系
從2009年2月28日起,“偷稅”將不再作為一個刑法概念存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七)》,修訂后的《刑法》對第二百零一條關于不履行納稅義務的定罪量刑標準和法律規(guī)定中的相關表述方式進行了修改。用“逃避繳納稅款”取代了“偷稅”。但目前我國的《稅收征收管理法》中還沒有作出相應修改。
4.稅法與《行政法》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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