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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甲公司20×4年實現(xiàn)利潤總額4000萬元,當年度發(fā)生的部分交易或事項如下。
(1)自2月20日起自行研發(fā)-項新技術。20×4年以銀行存款支付研發(fā)支出共計680萬元,其中研究階段發(fā)生支出220萬元,開發(fā)階段符合資本化條件前的支出為60萬元,符合資本化條件后的支出為400萬元。研發(fā)活動至20×4年底仍在進行中。稅法規(guī)定,企業(yè)為開發(fā)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fā)生的研究開發(fā)費用,未形成資產計入損益的,在按規(guī)定據(jù)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按研究開發(fā)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2)4月28日,甲公司董事會決議將其閑置的廠房出租給丁公司。同日,與丁公司簽訂了經營租賃協(xié)議,租賃期開始日為20×4年5月1日,租賃期為5年,年租金600萬元,于每年年初收取。20×4年5月1日,甲公司將騰空后的廠房移交丁公司使用,當日該廠房的公允價值為8500萬元。20×4年12月31日,該廠房的公允價值為9200萬元。
甲公司于租賃期開始日將上述廠房轉為投資性房地產并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xù)計量。該廠房的原價為8000萬元,至租賃期開始日已累計計提折舊1280萬元,月折舊額32萬元,未計提減值準備。稅法規(guī)定,廠房按歷史成本入賬,折舊方法、折舊年限等與會計規(guī)定相同。
(3)6月1日,自公開市場購入100萬股丙公司股票,每股20元,實際支付價款2000萬元。甲公司將該股票投資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20×4年9月,受金融危機影響,丙公司股票價格開始下跌。20×4年12月31日丙公司股票收盤價為每股16元。甲公司預計該公允價值變動為暫時性的下跌。稅法規(guī)定,企業(yè)持有的股票等金融資產以其取得成本作為計稅基礎。
(4)12月31日,甲公司自行研發(fā)尚未完成但符合資本化條件的開發(fā)項目的賬面價值為3500萬元,預計至開發(fā)完成尚需投入300萬元。該項目以前未計提減值準備。由于市場出現(xiàn)了與其開發(fā)相類似的項目,甲公司于年末對該項目進行減值測試,經測試表明:扣除繼續(xù)開發(fā)所需投入因素預計的可收回金額為2800萬元,未扣除繼續(xù)開發(fā)所需投入因素預計的可收回金額為2950萬元。20×4年12月31日,該項目的市場出售價格減去相關費用后的凈額為2500萬元。稅法規(guī)定,資產計提的減值準備在發(fā)生實質性損失時允許稅前扣除。
(5)20×4年發(fā)生廣告費2000萬元,甲公司年度銷售收入9800萬元。稅法規(guī)定,企業(yè)發(fā)生的廣告費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其他有關資料:甲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本題不考慮中期財務報告的影響;除上述差異外,甲公司20×4年未發(fā)生其他納稅調整事項,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無期初余額。假定甲公司在未來期間能夠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以利用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要求:
(1)根據(jù)資料(1),針對甲公司20×4年自行研發(fā)新技術發(fā)生的支出作出會計處理,計算20×4年12月31日所形成開發(fā)支出的計稅基礎,判斷是否確認遞延所得稅并說明理由。
(2)根據(jù)資料(2),計算確定甲公司20×4年12月31日出租廠房在資產負債表的列示金額,判斷該項投資性房地產是否確認遞延所得稅,若確認,計算應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的金額并說明如何核算。
(3)根據(jù)資料(3),計算甲公司20×4年因持有丙公司股票對當年損益或權益的影響金額,并編制相關會計分錄;判斷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否確認遞延所得稅并說明理由。
(4)根據(jù)資料(4),計算甲公司于20×4年末對開發(fā)項目應確認的減值損失金額,并說明確定可收回金額的原則。
(5)計算甲公司20×4年應交所得稅和所得稅費用的金額,并編制確認所得稅費用的會計分錄。
答案解析:
(1)甲公司針對該項開發(fā)支出的會計處理為:
借:研發(fā)支出-資本化支出400 -費用化支出280
貸:銀行存款680
借:管理費用280
貸:研發(fā)支出-費用化支出280
20×4年12月31日所形成開發(fā)支出的計稅基礎=400×150%=600(萬元)。
甲公司不需要確認遞延所得稅。理由:對于無形資產的加計攤銷,雖然形成暫時性差異,但是屬于初始確認時產生的,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所以不需要確認遞延所得稅。
(2)甲公司20×4年12月31日出租廠房在資產負債表上列示的金額=9200(萬元)
該項投資性房地產應確認遞延所得稅,應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9200-(8000-1280-32×8)]×25%=684(萬元),其中445[(8500-8000+1280)×25%]萬元記入“資本公積”,239萬元記入“所得稅費用”。
(3)甲公司20×4年因持有丙公司股票對當年損益的影響金額為0,對當年權益的影響金額為-400萬元,相關會計分錄如下: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400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400
甲公司針對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確認遞延所得稅。理由:該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期末賬面價值為1600萬元,計稅基礎為2000萬元,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400萬元,需要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100萬元,并將其記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4)該開發(fā)項目應確認的減值損失=3500-2800=700(萬元) 可收回金額應當按照其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與資產預計未來現(xiàn)金流量的現(xiàn)值兩者中的較高者確定;對于開發(fā)中的項目,在預計未來現(xiàn)金流量時,應考慮為使資產達到預計可使用狀態(tài)所發(fā)生的現(xiàn)金流出。
(5)甲公司20×4年的應納稅所得額=4000-280×50%-[9200-(8000-1280-32×8)-8500+(8000-1280)]+700+(2000-9800×15%)=4134(萬元)
甲公司20×4年應交所得稅=4134×25%=1033.5(萬元)
甲公司本期確認的所得稅費用=1033.5+239-700×25%-(2000-9800×15%)×25%=965(萬元),相關會計分錄為:
借:所得稅費用965 遞延所得稅資產407.5 資本公積345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1033·5 遞延所得稅負債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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