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行政獎勵
(一)行政獎勵的概念與特征
行政獎勵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條件和程序,對為國家和社會做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物質或精神鼓勵的具體行政行為。它的特征主要為:(1)行使行政獎勵權的主體必須具備行政主體資格;(2)其目的在于表彰和鼓勵先進,調動和激發(fā)人們的創(chuàng)造性和積極性;(3)獎勵的對象十分廣泛;(4)獎勵的形式包括物質獎勵和精神獎勵,二者大多合并采用;CS)其性質是行政主體依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賦予受獎勵者以獎勵性權益的無強制執(zhí)行力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二)行政獎勵的原則
行政獎勵一般應遵循下列原則:
1.物質獎勵與精神獎勵相結合的原則
2.公正、平等原則
3.獎勵與行為相適應原則
(三)行政獎勵的內容和形式
根據我國有關行政獎勵的法律規(guī)定,行政獎勵的內容包括下列三方面:(1)物質方面的權益;(2)精神方面的權益;(3)職務方面的權益。
行政獎勵的形式歸納起來主要有:(l)發(fā)給獎金或獎品;(2)通報表揚或通令嘉獎;(3)記功;(4)授予榮譽稱號:(5)晉級或晉職。這些獎勵形式既可單獨適用,也可同時并用。
九、行政裁決
(一)行政裁決的概念與特征
行政裁決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律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發(fā)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特定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并做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其特征有:(l) 裁決者是法律授權的特定的行政機關;(2)裁決的對象是特定的民事糾紛;(3)它是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裁判權的活動;(4)它是行政主體實行的一種特殊的具體行政行為。
(二)行政裁決與相關概念的區(qū)別
1.行政裁決與行政仲裁。行政仲裁是指行政機關設立的特定仲裁機構以第三者的身份,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依法予以公斷的制度。兩者都是行政機關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間裁斷,處理對象都是民事爭議。但二者又有較大的區(qū)別:(1)從起源上看,行政裁決作為行政行為的一種方式出現,而仲裁作為一種民間活動出現。(2)從法律后果上看,裁決是行政機關運用行政權力的過程,對裁決不服仍可申請復議或起訴,而仲裁并非行政機關運用行政權的過程,對仲裁決定不服,可提起民事訴訟。
2.行政裁決與行政復議。行政裁決與行政復議確有某些相似之處,都是行政機關對糾紛的裁決,都按準司法性質的行政程序進行,但兩者亦有一定的區(qū)別:(1)行政裁決所解決的爭議是特定的民事爭議,而復議所解決的爭議是不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而引起的行政爭議。(2)各自所屬的理論范疇和研究范圍不盡相同。
3.行政裁決與行政審判。行政審判是指人民法院運用司法權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它與行政裁決有著較大的區(qū)別:(1)兩者的主體顯然不同。一個是行政機關,一個是人民法院,且所行使的職能不相同。(2)兩者所解決的糾紛范圍與性質不同。裁決解決的是特定的民事糾紛,行政審判解決的是一定范圍內的行政爭議。(3)兩者解決糾紛的法律依據、方式和程序不同。
(三)行政裁決的程序
結合我國目前零散的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行政實踐,從理論上可將行政裁決的程序概括為:(1)申請;(2)受理;(3)調查、審理;(4)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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