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犯罪的基本知識。
犯罪是階級性和社會性的統(tǒng)一,犯罪的階級性是犯罪的本質(zhì)屬性。
犯罪具有以下特征:(1)嚴重的社會危害性;(2)刑事違法性;(3)應受刑罰處罰性。1997年修改后的新《刑法》賦予公民對某些犯罪采取絕對防衛(wèi)而不受限度限制的權利,即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強奸、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wèi)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wèi)過當,不負刑事責任。犯罪人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教唆犯。
8.刑罰中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指審判機關對犯罪分子判處刑罰時,只能獨立適用,不能附加適用的刑罰,主要分為:
(1)管制,是對犯罪分子不實行關押的刑罰,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2)拘役,對犯罪分子就近予以監(jiān)禁,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3)有期徒刑,除《刑法》第55條、第69 條規(guī)定外,期限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4)無期徒刑。
(5)死刑,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zhí)行,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zhí)行。附加刑是補充主刑適用的刑罰方法,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chǎn)三種。
9.刑罰的具體運用。
(1)量刑,其一般原則是: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
(2)累犯,普通累犯指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或者赦免后,在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人,特殊累犯是指兩次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3)自首和立功,對于有立功表現(xiàn)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4)數(shù)罪并罰,管制最高不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超過二十年。
(5)緩刑,緩刑不是刑種,而是刑罰運用的一項制度,拘役的緩刑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
(6)減刑,有期徒刑不能少于二分之一,無期不能少于十年。
(7)假釋,必須是已執(zhí)行了一定的刑期,有期徒刑的,必須執(zhí)行原判刑罰二分之一以上;判處無期的,實際執(zhí)行十年以上。累犯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十年以上刑罰的不得假釋。
(8)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