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擔保體系、保證 |
第 4 頁:抵押 |
第 6 頁:動產(chǎn)質押 |
第 7 頁:權利質押 |
第 8 頁:留置 |
第 9 頁:定金及其他問題 |
六、留置 (法定擔保物權:因法定的合同,符合法定的條件)
1.法定要件
① 必須是動產(chǎn),且是他人的動產(chǎn)
② 必須債務已經(jīng)到期
、 必須合法占有他人動產(chǎn)(不一定是被留置人所有)
、 債權發(fā)生與占有動產(chǎn)之間有牽連
【擔保法】第八十四條 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fā)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
法律規(guī)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適用前款規(guī)定。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承攬人的留置權】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五條 【承運人的留置權】托運人或者收貨人不支付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三百八十條 【保管人的留置權】寄存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保管費以及其他費用的,保管人對保管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倉儲合同適用保管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二條 【行紀人的留置權】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托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海商法】第二十五條 【造船人、修船人的留置權】船舶優(yōu)先權先于船舶留置權受償,船舶抵押權后于船舶留置權受償。前款所稱船舶留置權,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時,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證造船費用或者修船費用得以償還的權利。船舶留置權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時消滅
【海商法】第八十七條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承運人的留置權】應當向承運人支付的運費、共同海損分攤、滯期費和承運人為貨物墊付的必要費用以及應當向承運人支付的其他費用沒有付清,又沒有提供適當擔保的,承運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內留置其貨物。
【海商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的留置權】承租人未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或者合同約定的其他款項的,出租人對船上屬于承租人的貨物和財產(chǎn)以及轉租船舶的收入有留置權。
【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海上拖航合同中,承拖方的留置權】被拖方未按照約定支付拖航費和其他合理費用的,承拖方對被拖物有留置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107、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排除留置權,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人行使留置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08、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chǎn)時,不知債務人無處分該動產(chǎn)的權利,債權人可以按照擔保法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行使留置權。
109、債權人的債權已屆清償期,債權人對動產(chǎn)的占有與其債權的發(fā)生有牽連關系,債權人可以留置其所占有的動產(chǎn)。
110、留置權人在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留置物為不可分物的,留置權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權。
111、債權人行使留置權與其承擔的義務或者合同的特殊約定相抵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得留置的物。
112、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占有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
113、債權人未按擔保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履行義務,直接變價處分留置物的,應當對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按照擔保法第八十七條的規(guī)定在合同中約定寬限期的,債權人可以不經(jīng)通知,直接行使留置權。
2.實現(xiàn)特則(第一次效力:留置;第二次效力:變價)
注意:不要把行使第一次效力留置當作行使同時履行抗辯,很容易混淆
【擔保法】 第八十七條 債權人與債務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chǎn)后,債務人應當在不少于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chǎn)后,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
債務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xié)議以留置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留置物。
留置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shù)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3.消滅特則
留置權因下列原因消滅:
(一)債權消滅的;
(二)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并被債權人接受的;
(三)留置物毀損滅失;
(四)基于留置人意思自愿喪失對留置物的占有(不對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