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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范文模式二:探究式申論范文】
城市攤販管理需要在“寬容”中前行
或許在很多城市管理者的眼中,沿街叫賣的小商販是城市美化過程中的“絆腳石”。在漫長的城市發(fā)展過程中,沿街叫賣的小商販和城管似乎一直以來就是一對“天生冤家”,彼此“斗智斗勇”,從經(jīng)常性的“言語接觸”,甚至發(fā)展到后來的偶爾“身體接觸”(暴力對抗)。
可以說小商販常常是“不理解”城管的工作,而城管也“不信任”小商販會是城市化過程中的“和諧因素”。于是問題常常就無法解決,或者說常常無法“和諧地”去解決。因為在現(xiàn)實中,“你查我跑、你罰我鬧”,城管執(zhí)法中因溝通不夠、態(tài)度生硬而與小商販造成矛盾的現(xiàn)象一直無法緩和。
說到這里,中宜教育戴斌老師不禁要問:“為什么小商販和城管彼此之間為會出現(xiàn)這樣的‘不理解’和‘不信任’呢?”其實答案在于,小商販和城管彼此之間常常站在不同的角度去看待問題。
站在小商販的角度,“違章擺賣”是“迫不得已”。因為除了違章擺賣,他沒有其他的“出路”。因為“違章擺賣”“古往今來”就并非“暴利”行業(yè),利潤不高,暫未有“違章擺賣”而“一夜暴富”的例子。而且在利潤不高的前提下,風險卻極大,一不留神就有“全盤沒收”的危險。或許這里要問違章擺賣者一句:“利潤不高,風險極大,為何還要為之?”對曰:“不得不為之也,因為沒有別的謀生之道!
當然,辨證地看待這個問題,我們站在城市管理者的角度,城管“嚴打”“違章擺賣”也是一件“迫不得已”的事情。為什么?因為“違章擺賣”給城市管理帶來了許多難題,如占道經(jīng)營,妨礙交通;擺賣產(chǎn)品質(zhì)量不易把關,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時有發(fā)生;有時還會污染環(huán)境影響周邊居民的正常生活。對“違章擺賣”進行有序管理城管不可避免的執(zhí)法義務。而“違章擺賣”小商販的“復活”能力又是如此之“強”,常常是“野火‘剛’燒盡”,“春風吹又生”。因此,從城市管理的實際操作來看,不“嚴打”似乎是無法解決問題,于是“嚴打”也就成為了一種必然,也就成為了城市管理者的一件“迫不得已”而為之的事情。
綜合上面觀點,或許有人會認為,尋找謀生之道是個人責任,此不能成為“違章擺賣”的“借口”。誠然,此言不差。但我們的管理者在執(zhí)法時,除了處罰之外,能否“動之以情,曉之以理”?能否教育違章者除了“違章擺賣”外,尚有其他合法的“生財之道”?如果答案是可以的,那么剩下的就是我們的管理者如何采用合理的方式去“教育”違章者的問題了。
那么如何采用合理的方式去“教育”違章者呢?戴老師認為城市管理者首先要認識到小商小販也是城市多樣性的組成部分,城市對他們的態(tài)度應該更加寬容。要加大福利保障,使低收入階層在不“違章擺賣”的前提下依然生活有“著落”;要加大對失業(yè)者的在職培訓,使“無業(yè)者”有“職業(yè)”,而且是有比“違章擺賣”更好的“職業(yè)”,“人往高出走”,有更好的出路,沒有會留戀“違章擺賣”的日子;要“禁”“限”結合,城市管理者可以選擇“合適的時間”及“合適的地點”放開管制,讓其在政府的指導下由“違章擺賣”變?yōu)椤昂戏〝[賣”。當然,除此之外,社會和輿論也要“寬容”看待城管的“執(zhí)法難”,要理解城管的工作,同時又監(jiān)督和督促城管工作方式的“合理”轉(zhuǎn)變。其實更多時候,只需要相關的的各方彼此都“多一分寬容”,我們北京市的城市攤販管理問題就一定能“和諧”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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