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關于企業(yè)偷排事件,輿論爭議的另一個焦點是公眾環(huán)保權力匱乏的問題。
F市打井排污事件引發(fā)公眾對地下水污染問題的高度關注,讓公眾再一次感嘆人類賴以生存的水、空氣、土壤,正在成為侵蝕健康和生命的毒物,更讓公眾明確感受到,“權力”在“環(huán)境不公”前的蒼白與無力!
“北方地區(qū)65%的生活用水、50%的工業(yè)用水和33%的農業(yè)灌溉用水都來自地下水,全國655個城市,有400多個以地下水為飲用水源”,長年致力于地下水污染研究的學者鄭春苗介紹,“在我國農村地區(qū),村民大多是將用手壓井直接抽取的淺層地下水作為飲用水源,這意味著,我國大部分城市居民和農村居民都在直接或間接地飲用著被污染了的水”。
“地下水污染具有隱蔽性、延時性,一般不會造成突發(fā)性環(huán)境事件,而在中國,非突發(fā)性的事件很難被曝光”,鄭春苗說,“近些年水污染事件頻見報端,但由于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危害事例卻很少被報道,再加上地下水污染物的釋放是一個緩慢的過程,普通人根本意識不到或者沒有能力去驗證地下水污染與其所遭受負面影響之間的關聯(lián)性”。
在這方面,廣泛存在卻被公眾習慣性忽略的地方病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根據《全國重點地方病防治規(guī)劃(2004~2010)》,早在2003年底,全國就有氟斑牙患者3877萬人,氟骨癥患者284萬人,地方性砷中毒患者9686人,大骨節(jié)病患者81人。這些病皆與環(huán)境地質因素密切相關,尤其與被污染了的地下水有關,比如高氟、高砷水是地氟、地砷病最主要的致病原因,大骨節(jié)病則與飲用水中富含較多腐蝕酸有關。但是,至今還未見到有地方病患者能意識到自己的病與飲用水之間的密切關系,也很少有媒體為他們“解密”。
此外,還有學者指出,要把土壤,重金屬,人類,污染,健康這些錯綜復雜的關系的結論尋找出來,技術上很有難度,涉及采樣方法,指標,精度等相關關系,單憑政府部門的力量顯然難以達到,即使勉強過關,也會浪費大量資源,唯有及時公開政府在地下水污染防治方面的進程及相關舉措等信息,公眾尤其具有專業(yè)知識的公眾才能就采樣方法、指標、精度等提供更為合理的建議,“地下水污染的問題要擺到地面上看!痹搶W者評論。
10.美國最著名的地下水污染事件發(fā)生在1978年。在距尼亞加拉瀑布不遠處,有一條意為“愛之河”的拉芙運河,然而,有一段時間,拉芙運河帶給美國民眾的不是愛,而是病痛。1947年至1952年,當?shù)匾患颐麨椤案?ā钡幕瘜W工業(yè)公司將含二惡英和苯等82種致癌物質的21800多噸工業(yè)廢料排入運河,運河被填埋后,這一帶變成一片廣闊的土地,開發(fā)商蓋起了大量住宅和一所學校。從1977年開始,這里的居民不斷發(fā)生各種怪病,孕婦流產、兒童夭折、嬰兒畸形,癲癇、直腸出血等病癥也頻頻發(fā)生。后來,多種有毒物質的黑色液體從地下滲出地面。1974年至1978年之間出生在這里的孩子56%有生育缺陷,自從搬到拉芙運河,婦女流產率增加300%,泌尿系統(tǒng)疾病增加300%。
拉芙運河事件造成了巨大的社會影響,引發(fā)了民眾對政府的信任危機。1980年,卡特總統(tǒng)頒布了劃時代的法令,創(chuàng)立了“超級基金”法案,其中規(guī)定了極其嚴厲的連帶環(huán)境責任制度,防止企業(yè)將危險廢物肆意排入地下。
在美國,部分地方允許向地下排放污水,但必須通過專門的方式排放,且對地下排污的水質要求要高于地表排污。
目前,美國89%的工業(yè)廢水,采用深井灌注的方式被深埋到地下。這種技術顧名思義,就是在地質結構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構筑一個千米深井,然后將工業(yè)廢液灌注入內,封存其中。在灌注過程中,廢液會穿越若干個地層,會有六層安全保護管道將廢液和周邊地層完全阻隔。隨著時間推移,酸性廢料和堿性土壤層綜合,最終實現(xiàn)無害化。近幾年,深井灌注技術已開始逐步進入中國。
11.技術革新也為地下水污染修復帶來了曙光?蓾B透反應墻(簡稱“PRB技術”)是目前歐美許多發(fā)達國家新興的用于原位去除地下水及土壤中污染的方法。
可滲透反應墻是一面由活性鋁、活性炭及沸石等活性物質組成的埋在地下的“墻”。當污染物通過反應墻時,通過離子交換、表面絡合、表面沉淀、生物降解等作用除去污染物。
這項技術已經在北美和歐洲地區(qū)成熟應用,在治理點污染上收效良好。
然而,這項技術在中國幾乎沒有應用案例。某學者分析,可滲透反應墻在中國無法推廣,可能與我國對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相對滯后有關。
“由于過量開采地下水,包括北京在內的很多城市出現(xiàn)了地下水‘漏斗’,其水位比周邊水位要低很多,而且由于開采量遠大于補給量,地下水枯竭,水環(huán)境容量減小,地下水也更容易被污染,也更難治理!生態(tài)脆弱到崩潰的邊緣,這是當今發(fā)展中國家比西方發(fā)達國家面臨的更大的挑戰(zhàn)”!
12.二戰(zhàn)后,日本經濟飛速發(fā)展,隨著重大環(huán)境問題地不斷發(fā)生,日本社會對公害的關注空前增強。日本在1962年頒布《煤煙限制法》、1967年制定《公害對策基本法》、1968年出臺《大氣污染防止法》,以遏制環(huán)境惡化趨勢。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執(zhí)行。遺憾的是,這些環(huán)保法案的執(zhí)行并非一帆風順,法律執(zhí)行初期曾遭遇到多重阻力和抵制,在高增長的1960年代后半期,日本幾乎 所有的重要城市都未能依法達標。從1960年代后期開始,在日益高漲的民間輿論、席卷日本全國的“反公害”市民運動和新聞界的積極推動下,日本污染治理出 現(xiàn)了轉折。事實上,早在1963年,跨越三島市、沼津市、清水町3地的石化聯(lián)合企業(yè)帶建設計劃,就因當?shù)鼐用竦穆?lián)合抵制而破產。這對1960年代后期開始 的反公害運動產生了巨大影響。
在民意面前,日本政治家,尤其是主政一方的地方首長,開始紛紛憑借“反公害”姿態(tài)贏得選舉,并先于中央政府強勢推動治污。在這樣的形勢下,日本國會 重新開始加強立法。1970年12月召開的“臨時國會”對《公害對策基本法》進行修訂,將“環(huán)保應與經濟相協(xié)調”條款刪除,集中審議并通過14部公害法 案。同時,從1960年代中后期開始,要求損害賠償和禁止排污的一系列“公害訴訟”正式拉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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