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責制是對政府的違法行為及其后果都必須和能夠追究責任的制度。
一、現象(問題及原因)
失職瀆職,致使發(fā)生重大政治事件、重大安全事故;責任意識淡薄,虛報、瞞報、遲報重大突發(fā)事件造成不良影響或工作損失;在重大事件面前,未按有關規(guī)定和上級要求及時、有效地處理,造成嚴重后果或損失;工作效率低下,執(zhí)行不力,致使政令不暢;執(zhí)法不嚴、監(jiān)督不力,造成嚴重不良政治影響或其他嚴重后果;指使、暗示下屬部門或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違反法定程序,盲目決策,造成嚴重政治影響或重大經濟損失,隨意安排使用財政資金或造成國有資產浪費甚至流失,以及重大建設項目發(fā)生嚴重質量問題的;機關效率低下、服務質量差、工作態(tài)度生硬的;在招商引資活動中不講誠信、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不進行招投標的,等等。
二、問責制意義
首先,問責制的實行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依法執(zhí)政、依法行政的決心。依法執(zhí)政、建設法治國家,是我們黨提出的基本治國方略。依法行政、建設可問責政府,是對各級政府的基本要求。
其次,問責制的實行表明了黨中央、國務院深化干部選拔任用制度改革的決心。
再次,問責制的實行說明了黨中央、國務院加強勤政廉政建設、提高執(zhí)政能力的決心。
三、建立問責制應該注意的幾個問題
1、關于問責主體。實行問責制,明確問責主體即由誰來問責至關重要。問責主體應該是那些被問責干部的授權組織和管理組織。
2、問責對象,是指不履行或者不能正確履行職責的各級黨政領導干部。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只要是因為不履行或者不能正確履行職責、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領導干部,都應該受到問責。
3、問責的情形。明確界定問責對象所負責任的情形,是制定和實行問責制的主要內容。對此,各級各地黨政機關都應針對自身具體情況予以明確規(guī)定。一般來講,問責情形應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失職瀆職,致使發(fā)生重大政治事件、重大安全事故的;責任意識淡薄,虛報、瞞報、遲報重大突發(fā)事件造成不良影響或工作損失的;在重大事件面前,未按有關規(guī)定和上級要求及時、有效地處理,造成嚴重后果或損失的;工作效率低下,執(zhí)行不力,致使政令不暢的;執(zhí)法不嚴、監(jiān)督不力,造成嚴重不良政治影響或其他嚴重后果的;指使、暗示下屬部門或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違反法定程序,盲目決策,造成嚴重政治影響或重大經濟損失的,包括隨意安排使用財政資金或造成國有資產浪費甚至流失,以及重大建設項目發(fā)生嚴重質量問題的;機關效率低下、服務質量差、工作態(tài)度生硬的;在招商引資活動中不講誠信、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不進行招投標的,等等。
4、問責方式。問責方式,是指對被問責干部的處理方式。只有明確問責方式,才能確保有責干部受到應有的處理。問責方式應主要包括:無責,免責,責令責任人作出書面檢查,取消責任人當年評優(yōu)評先資格,通報批評,誡勉,警告,記過,使責任人停職檢查,令責任人引咎辭職,責令責任人辭職,免職,以及其他黨紀政紀處分。違紀違法要移交執(zhí)紀執(zhí)法機關處理。在問責制度中,不僅要規(guī)定問責方式,還要明確什么樣的情形和行為應受到何種處理,也就是要明確規(guī)定責任情形和行為與問責方式的對應關系。
5、問責程序。問責程序的規(guī)范性、可操作性,是實行問責制的保障。問責制是組織同體監(jiān)督和異體監(jiān)督的有機結合。一方面,問責制必須充分發(fā)揮社會、群眾、輿論等外部監(jiān)督的作用.只要社會有議論、群眾有反映、媒體有報道,問責主體都可以據此實施問責;另一方面,問責制又必須考慮到組織監(jiān)督、特別是上級組織監(jiān)督獨特的權威性。這樣,問責由何人或何類何級組織根據何種情況提出,遵循什么樣的程序進行問責,顯得至關重要。目前實行的問責制,主要是同體監(jiān)督,是組織系統(tǒng)內部對成員的問責。而有效的、真正的問責制,必須充分發(fā)揮異體問責的作用,特別是公民、法人、新聞媒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的作用。問責制不僅要規(guī)定問責主體應根據同級或上級組織的要求提出問責,還要規(guī)定問責主體須根據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檢舉、控告、投訴以及新聞媒體曝光提出問責;不僅要具體規(guī)定群眾、機構、團體、人大、政協等可通過什么方式、什么程序提起質詢、促動問責,而且還要規(guī)定責任干部對群眾、機構等提起的質詢必須有怎樣的回應,由什么樣的機構來監(jiān)督干部必須做出回應,必須在什么場合、通過什么渠道來進行回應等。只有這樣,問責制才能真正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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