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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群體性事件政府需要革新思維
剛剛過去的2008年無疑是群體性事件多發(fā)的一年,從6月貴州省的“甕安事件”、7月云南的“膠農(nóng)事件”到11月始于重慶“的哥”罷運而出現(xiàn)的出租車罷運事件,再到甘肅的“隴南事件”……激烈的沖突對抗、嚴重的破壞性后果、惡劣的社會影響,群體性事件以極端的表現(xiàn)形式給基層黨委、政府敲響了警鐘:面對多發(fā)的群體事件,政府該如何處置?眾所周知,不同的思維決定不同行為,不同的行為必然產(chǎn)生不同的結果。如果一些基層政府繼續(xù)沿用過去習慣的簡單定性、模糊定性的思維,許多群體性事件不是在一種公平、及時、寬容的狀態(tài)下得到處置,而是在一種簡單、固化、遲滯乃至粗暴的方式下得到處置,結果不僅不利于群體性事件的妥善解決,反而容易導致矛盾激化、釀成悲劇。因此,面對群體性事件政府需要革新思維。
一、群眾利益漠視不得
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事實上,一些群體性事件之所以突然爆發(fā)出來,實乃多年矛盾蓄積而致。接連發(fā)生的群體性事件,雖然導火線不同,但其中深層次原因大體相同:無不是由一些群眾利益訴求長期得不到有效解決,極少數(shù)領導干部對群眾感情冷淡麻木造成的。如果一個地方群眾存在許多積怨,黨群干群關系已經(jīng)比較緊張,任何一個偶然事件,都有可能導致民眾和社會情緒的“井噴”,釀成不應有的過激行動。已經(jīng)發(fā)生的群體性事件給我們的一個深刻教訓就是:在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上,政府絕不能麻木不仁,無所作為,而必須有作為、早作為,暢通各種利益訴求渠道,及時解決群眾的各種訴求,不能讓百姓言論成為“堰塞湖”。在矛盾凸顯期的現(xiàn)實背景下,各級領導干部不應回避矛盾,而要敢于直面矛盾,善于化解矛盾;乇苊,只能將“小事拖大,大事拖炸”,最后積重難返。群眾利益訴求長期得不到解決,集中反映出少數(shù)領導干部漠視群眾利益、聽不進群眾意見、高高在上當官做老爺?shù)墓ぷ髯黠L。正如云南省普洱市副市長楊錦昆在通報孟連事件處理結果新聞發(fā)布會上所言,現(xiàn)在“部分干部作風漂浮,脫離群眾,高高在上,漠視群眾利益,忽視群眾訴求,聽不進群眾意見,離群眾越來越遠”。
二、通過對話與疏導化解矛盾
群體性事件發(fā)生的根本性原因在于一些群眾無法得到協(xié)商機制和利益維護機制的有效保護。當前在一些地方,很多問題并不是不能解決,很多矛盾也不是已經(jīng)到了尖銳對立的程度,大部分問題的產(chǎn)生僅僅是因為群眾無法有效快速地獲取信息,社會情緒無法宣泄,官民對話缺位。因此,開辟新的官民對話渠道,保證它的暢通性,非常關鍵。防止群體性事件再次發(fā)生關鍵是建立暢通的利益訴求渠道、有效的談判協(xié)商機制,在平等、法制的軌道內(nèi)解決利益沖突;要把應急能力的建設更多地轉(zhuǎn)化為日常管理能力的加強。去年(2008年)重慶市政府正是采取直接和民間面對面對話的方式,有效地解決了出租車罷運事件。事件發(fā)生3天后,重慶市委書記薄熙來邀請重慶出租車司機和市民代表進行交流、座談,聽取了出租車行業(yè)的訴求和市民代表的意見,不設前提地“把話說開,暢所欲言”。領導要敢于面對群眾,善于說服群眾,帶著感情和責任去做疏導工作。不能擺架子不見群眾,不能和群眾斗氣,不能派不能答復和不能解決問題的人去應付群眾,不能派沒有經(jīng)驗的干部去處置,不能等群眾鬧得不可收拾時才硬著頭皮去見,不能帶著民警“壯膽”去見。另一方面,出面疏導的領導和工作人員應特別注意自己的言行,避免言行過激或與群眾發(fā)生正面沖突。
三、理性客觀地看待群體事件
少數(shù)領導干部存在這樣的思維慣性:一旦群體性事件發(fā)生就認為一定存在“少數(shù)別有用心的人”在推波助瀾,這是不對的。政府不能武斷下結論,要實事求是,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假如當真存在非法肇事者,要堅決依照法律懲辦。但很多情況下,一些人只是因為利益受到傷害,情緒反彈特別激烈而已。從現(xiàn)實情況來看,絕大多數(shù)參與群體性事件的群眾并非被所謂“別有用心的人煽動利用”,而是一些人基于“義憤”、“不滿”、“不公”等情緒和心理自發(fā)聚集到一起。正如研究社會沖突問題的著名專家于崢嶸所指出的那樣:參與所謂群體性“騷亂”的人群之中很多人其實與事件的本身根本沒有一點利益瓜葛,既不是事件當事人的朋友也非當事人親戚,大多數(shù)人甚至是臨時加入的。因此,要減少群體性事件的發(fā)生,從根本上說,地方政府要及時了解民情民意,打通公民表達意見的渠道。在事件發(fā)生后,當?shù)卣杆俨扇》e極行動,主政官員不但要及時將事態(tài)穩(wěn)定下來,更要敢于直接面對群眾。
四、信息公開才能止住“謠言”
一些地方的領導干部出現(xiàn)了問題就“怕”、“包”、“捂”,小事不報告,大事先擺平再報告,可等擺不平被迫報告時,局面往往已經(jīng)難以收拾,喪失了將矛盾化解在萌芽階段的最佳時機。貴州甕安事件如此,云南孟連事件、甘肅隴南事件同樣如此。信息不透明、不公開必然助長“謠言”,不明真相的群眾由此聚集起來,最終就有可能釀成群體性事件。如果政府官員在群眾中失去公信力,新聞媒體聲音單一乃至失聲,社會又缺乏具備公信力的非政府權威信用機構時,民眾必然“不明真相”,不明真相而又義憤填膺的民眾,很可能出現(xiàn)情緒化、過激的行動。與甕安、孟連事件不同,在重慶罷運事件中,政府的信息公開很及時也很到位。罷運事件在2008年11月3日7時左右爆發(fā),當天下午4點半,重慶市政府便主動邀請媒體召開新聞發(fā)布會,向社會公布了停運事件發(fā)生的原因以及政府即將采取的處置措施。此后,重慶市政府更是連續(xù)召開3次這樣的新聞發(fā)布會。重慶市委書記薄熙來與“的哥”及市民代表的這次座談還在當?shù)仉娨暸_、電臺和新聞網(wǎng)站進行全程直播。大多數(shù)矛盾是在時間的遲滯當中發(fā)酵的,及時本身就意味著主動。正如“云南孟連”事件發(fā)生后,在現(xiàn)場主持處置工作的云南省委副書記李紀恒所言:“謠言止于真相。一個負責任的政府,沒有什么可以向公眾隱瞞的!
五、動用警力須慎之又慎
綜觀近期發(fā)生的一系列群體性事件,我們可以發(fā)現(xiàn),人民警察都處在了沖突的第一線。反思貴州甕安事件,貴州省委書記石宗源十分痛心地說,一定要慎用警力、慎用警械武器、慎用強制措施,決不能動不動就把公安政法機關推到第一線,更不能用專政的手段來對待人民群眾。當前在處理一些社會矛盾和糾紛時,少數(shù)基層政府過度依賴強制手段,這不僅不利于緩解和消除矛盾,反而會不斷制造矛盾,損害政府與民眾之間的良好關系。隨意動用警察,采用暴力手段平息人民內(nèi)部矛盾和糾紛,雖然表面上沒事了,但怨氣卻不斷積累,矛盾不斷加深,很可能為引發(fā)更大的沖突埋下隱患。國家有關部門前不久頒布實施的《關于違反信訪工作紀律處分暫行規(guī)定》,對處置群體性事件時使用警力問題做出了明確規(guī)定:“違反規(guī)定使用警力處置群體性事件,或者濫用警械、強制措施,或者違反規(guī)定攜帶、使用武器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边@一規(guī)定直指當前群體性事件中警民沖突的要害。只圖簡單省事,動不動就派公安武警出面處置,解決不了根本的問題,相反更易導致矛盾激化,所以在處置群體性事件時動用警力須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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