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眾人眼中,陳光標一直是一個家喻戶曉的“慈善標兵”。近年來,他“高調行善”的事跡引發(fā)了社會對于慈善事業(yè)的高度關注。然而,陳光標的行為,也引發(fā)了他想“沽名釣譽”的爭議,更給他帶來了“道德綁架”的煩惱。
其實,陳光標的困境并非個案,許多希望從事慈善的人,甚至包括某些慈善組織,都面臨著“善門難開”的煩惱:捐給慈善機構的善款被挪用、慈善機構滋生腐敗、民間成立慈善組織卻找不到政策依據……如果我們從社會層面去審視,這些“慈善困境”大多源于制度的不完善。因而,建立健全個人慈善的相關制度,在當前顯得尤為緊迫。
當前,我們在慈善制度的完善方面還面臨著許多問題。一方面,慈善政策碎片化嚴重,難以有效約束慈善組織,造成“郭美美事件”之類慈善機構腐敗事件多發(fā),抹黑了慈善機構現象,降低了這些機構的公信力;另一方面,由于缺少實施細則,配套的法規(guī)制度也沒有及時跟進,大大制約了民間慈善組織的發(fā)展和壯大。除此以外,我國對捐助人的捐助行為缺乏必要的法律保護,也沒有法規(guī)對受助人的行為進行約束,這也導致了“道德綁架”以及捐助者與受助者之間產生糾紛的現象發(fā)生。因此,我們必須盡快建立完善的慈善管理制度。
完善慈善管理制度,首先應該在明確監(jiān)管方式上“下功夫”。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們可以借鑒一些慈善法規(guī)較為成熟的國家的相關經驗,對于慈善機構在善款去向、使用程序等方面進行嚴格監(jiān)督,完善捐款信息的披露制度,防止善款被私自挪用、貪污而產生“慈善腐敗”。同時對于社會力量成立的公益組織,要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為公益組織的運作提供方便,并給予稅收優(yōu)惠政策等便利條件,提高公益組織的積極性。
完善慈善管理制度,還應該在規(guī)范捐贈行為上“做文章”。當前出現的一些捐助人與受贈人之間由于受助者不履行受助承諾等原因引發(fā)的糾紛時有發(fā)生,如不及時進行有效控制,會降低捐助者的捐贈熱情。因此,應該通過法律手段明確捐贈人和受贈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使雙方的合法權益都得到保障。當受贈人不再符合捐助條件,或者受贈人認為需要重新分配捐助款時,需考慮捐贈人意愿,按照法定程序對善款進行轉移。
完善慈善管理制度,更應該在制度設計上“花心思”。近年來隨著人們捐助觀念的變化和技術手段的成熟,人們不再滿足于通過單位進行集體捐贈和通過慈善組織進行捐助的形式,而是開始越來越多地直接將款物贈送給需要幫助的人。這對于制度設計來講,更加考驗有關部門的智慧。我們一方面需要借助完備的信息披露制度重建民眾對于慈善組織的信任,另一方面需要為個人直接捐贈提供切實的方便。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只有在監(jiān)管上“下功夫”,在規(guī)范上“做文章”,在制度上“花心思”,我們才能真正建立起一套完備的慈善法律體系。讓每個人的愛心匯聚起慈善的暖流,而彪哥式的尷尬終將成為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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