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鏈接】
9月15日,東莞理工學院城市學院5000多名新生完成報到,他們踏入校園的第一件事,就是與校方簽訂《學生管理與學生自律協(xié)議書》。協(xié)議書明確規(guī)定:“學生本人對自殺、自傷引起的后果承擔責任”!白詺⒚庳焻f(xié)議書”并非東莞這所高校的特例,國內(nèi)不少高校都曾經(jīng)出現(xiàn)了類似“自殺免責”的協(xié)議書。此事引起極大爭議。
【標準表述】
[綜合分析]
以簽訂一紙冰冷的“自殺免責書”,來提前撇清責任的大學,不是一所具有人文關(guān)懷的大學,而是一所只重視“大學之用”、忽略“大學之道”的大學。大學一副自我保護心態(tài),拿學生的生命當兒戲,完全違背了《禮記》中“師也者,教之以事而喻諸德也”的古訓,是一所失責失德的“跛足”大學,這會讓懷著美好憧憬的大一新生感到寒心。
一方面,這是推卸責任的表現(xiàn)。誠然,學生進入學校學習,出現(xiàn)自殺、自傷事件,屬個人行為,似乎跟學校沒有半毛錢關(guān)系。但從學校管理、教書育人的角度看,則不盡然,責任很大,不可推卸,這一點不容置疑。作為校方,對學生的人生安全“照顧”到位是職責之所在,即使不能做到杜絕自殺、自傷事件發(fā)生,也應做到“防患于未然”。而自殺免責書的制訂,從淺層面上看并不具備預防事件發(fā)生的作用,相反卻將自己應承擔的責任推卸得一干二凈。往深層看,則貓膩更多,這一紙協(xié)議更像是校方尋求自我保護、逃脫責任的“保護書”、“逃脫書”。將安全責任強壓轉(zhuǎn)嫁給學生,這顯然是對學生的一種不講理式“粗暴對待”。
另一方面,“自殺免責書”在法律上說不過去。根據(jù)民事法律的規(guī)定,學生自殺、自傷事故對于高校民事責任認定而言,要看學校是否存在過錯。在極端情形下,如果校方或員工直接逼迫學生自殺,自然要承擔全部責任,甚至還有刑責;如果校方存在較大過錯,如教師體罰學生或變相體罰學生導致自殘事故,校方將承擔主要責任;如果校方存在一定過錯,如學生在校受到其他侵害后,比如被強奸,校方?jīng)]有做好積極引導工作并引發(fā)事故,則要承擔次要責任;如果學校和有關(guān)教育人員工作無不當,則并無責任。此外,如果大學生為未成年人,校方還須承擔更大的管理責任、注意義務。
正如教育專家熊丙奇所言“關(guān)乎生命的事情,怎么能拿來協(xié)議?”除了人身保險合同之類的特殊法律關(guān)系,法律在原則上不允許設(shè)定以生命健康權(quán)受損害為標的的契約!逗贤ā返53條更是規(guī)定:合同中關(guān)于“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無效。
[啟示]
學生本是大學服務的對象,對于正處于成長過程中的大學生,大學本該給予負責任的關(guān)照才是,即便是學生自殺、自傷確實緣于自身的身心因素,大學恐怕也并不能完全置身事外,對于學生心理健康問題的忽視與無所作為,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學生群體身心問題的惡化。面對大學生自殺、自傷的悲劇,大學本該顯示出應有的同情和關(guān)注,并從自身角度深刻反思,尋求改善才是,那種急于和自殺學生撇清關(guān)系的做法,即便單純從契約的角度看并無不妥,但作為“母!,面對投入懷中的“學子”,卻表現(xiàn)得如此絕情,也免去“責任”的同時,恐怕也抹殺磨滅了“母性”。
[措施]
“自殺免責書”非但不能令大學生懸崖止步,還會在某種程度上令高校放松警惕,疏于管理,最終面臨更大的責任風險。對此,中公教育專家建議:
若真正關(guān)心學生健康,真想避免自殺事故,首要考慮的不應是萬一出現(xiàn)傷害事故怎樣免責,而應該反求諸己。面對大學生自殺背后的心理問題,大學必須拿出更多的管理智慧,健全校園安全防護設(shè)施,完善心理咨詢機構(gòu),加強對學生的生命教育,創(chuàng)造良好的學習生活環(huán)境。只有幫助廣大學生走出陰霾,迎接陽光,在生命面前變得更加自信和勇敢,校園才會避免自殺自傷的悲劇上演。須知:忽略“人”的教育,就等于抽離了教育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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