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析:問責制是對政府的違法行為及其后果都必須和能夠追究責任的制度。申論考試反映的社會現(xiàn)象一般都是給社會造成負面影響的事件或案例,對造成負面影響的單位或個人必須追究責任。因此,問責制 是申論解決問題的通用措施。
一、建立問責制意義
首先,問責制的實行體現(xiàn)了黨中央、國務院依法執(zhí)政、依法行政的決心。依法執(zhí)政、建設法治國家,是我們黨提出的基本治國方略。依法行政、建設可問責政府,是對各級政府的基本要求,特別值得關注的是,2004年3月5日,溫總理總理在向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各級政府要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jiān)督、侵權要賠償”。問責制實質上就是讓掌握公共權力的各級領導干部對其行為負責。領導干部重視民意、承擔責任,以政績表現(xiàn)贏得人民的信任和支持,這是依法執(zhí)政、依法行政的題中應有之義。
其次,問責制的實行表明了黨中央、國務院深化干部選拔任用制度改革的決心。當前,干部選拔任用制度改革的一個難題是解決領導干部能上不能下的問題,建立一種更直接、更有效的干部淘汰機制,以提高干部隊伍素質。長期以來,由于缺乏“下”的評判標準、政府依據(jù)和具體途徑,一些領導干部只要不違法亂紀被撤職開除,即使出現(xiàn)重大決策失誤和造成重大經(jīng)濟損失,也不會受到職務懲戒,職級終身保留,職位很難挪動。這直接導致在一些重大問題、事故、惡性事件發(fā)生之后,一些責任部門和相關領導干部觀望等待、麻木不仁、不作為等現(xiàn)象。問責制的實行,使嚴重失職、群眾意見大的領導干部不能賴著不走,有“咎”當下,平庸、不進取也要下。推行這一制度,對于完善領導干部考核體系、拓寬領導干部“下”的渠道、優(yōu)化干部資源配置、提高行政效率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是解決干部能上不能下問題的一個新的途徑和突破口。
再次,問責制的實行說明了黨中央、國務院加強勤政廉政建設、提高執(zhí)政能力的決心。廉政固然重要,勤政更是固本之策。領導干部只有高效從政,才能擔負起對人民的責任,才能適應變化中的形勢任務的需要。問責制不僅針對領導工作中的失誤和所造成的損失,同時也針對工作中的不作為和效率低下,從而保證干部廉政勤政、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執(zhí)政能力,是當前我們黨面臨的一項迫切而重要的任務。提高黨和政府的執(zhí)政能力和行政能力,關鍵在于提高各級領導干部的素質和能力。實行問責制,對不能適應崗位要求的素質能力低下的領導干部進行問責,不僅能使有責干部正確對待自己,奮而提高,而且對其他干部也是一種警醒和促進。這無疑是提高黨和政府的執(zhí)政能力、行政能力的一個重要著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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