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資格復審、體能測評和面試
(一)進入資格復審范圍人員的確定
從筆試最低合格分數線上的考生中,按照每個職位考生筆試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和3:1(考生人數與錄用人數之比,下同)的比例確定進入資格復審范圍的人員。
凡筆試最低合格分數線上的人數達不到3:1比例的職位,經自治區(qū)公務員主管部門研究將相應減少錄用人數或予以取消。
(二)資格復審
1.進入資格復審范圍的考生,須自行下載打印《資格復審通知書》和《報名登記表》,按照規(guī)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資格復審,否則,視為自動放棄復審資格。
2.考生須持《資格復審通知書》(一式二份)、《報名登記表》(一式二份)、二代身份證、戶口簿、畢業(yè)證和學位證原件以及報考職位要求的其他有關證件、證明原件參加資格復審。戶籍在集體戶上的考生須提供本人戶籍頁復印件并由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蓋章確認;區(qū)外內蒙古生源畢業(yè)生還須提供有本人戶籍注銷頁的家庭原戶口簿或原內蒙古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的證明。
報考定向招錄“六項目”人員職位的考生,須提供服務項目證書原件和復印件以及服務項目縣級以上主管部門出具的服務期滿(或服務開始日期)、考核合格(或考核初步意見)的證明。其中,對于納入旗縣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日常管理的“儲備人才”,考生須提供旗縣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下發(fā)的儲備文件(或花名冊)、儲備協(xié)議以及兩年考核合格的考核表。
3.資格復審將重點審核考生所填報的信息是否真實準確;凡不符合報考條件、個人錯填民族信息導致加分、所填報個人信息與所持證件不符、隱瞞在讀研究生或本科生等真實情況以及提供虛假基層工作經歷證明的,一律取消體能測評資格。資格復審后出現的缺額,按照該職位考生筆試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從筆試合格分數線上的考生中依次遞補,遞補只進行一次。
(三)體能測評
資格復審通過的人員,按照《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暫行)》和《關于錄用國家安全機關、監(jiān)獄勞教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體能測評有關問題的復函》對報考者統(tǒng)一進行體能測評。體能測評不合格的,取消面試資格。體能測評后出現的缺額,從報考該職位的考生中,按照總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依次遞補,并進行體能測評。遞補只進行一次。
(四)面試組織及成績計算
1.面試工作由自治區(qū)公務員主管部門統(tǒng)一組織實施,采取結構化面試方法進行。面試時間、地點及有關要求見《資格復審通知書》。
2.面試成績的計算
考生面試成績?yōu)槊课豢脊偎o分數中去掉一個最高分和一個最低分后的算術平均值。
3.凡面試時實際到場參加面試的人數與錄用人數等額的職位,該職位考生的面試成績須達到本人面試所在考場(同試題、同考官組)所有考生的面試平均成績,方具有錄用資格。
4.考試總成績的計算
按照筆試成績占60%、面試成績占40%的比例合成考生考試總成績。
5.考生面試成績、考試總成績以及進入體檢范圍的人員在內蒙古人事考試信息網上公布。
七、體檢和考察
按照每個職位考生總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和該職位實際擬錄用人數,等額確定進入體檢范圍的人選。
(一)體檢
體檢按照《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和《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以及《關于對<關于明確公務員錄用體檢中肝臟生化標準的請示>答復的函》進行;《特殊標準》未作規(guī)定的項目,體檢標準按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和《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進行。
體檢在自治區(qū)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定的醫(yī)院或體檢機構進行?忌w檢不合格或在體檢過程中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致使體檢結果失真的,取消其錄用資格,并從該職位考生中按照總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依次遞補,遞補只進行一次。
(二)考察
考察工作在自治區(qū)公務員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自治區(qū)司法廳、自治區(qū)監(jiān)獄管理局和自治區(qū)勞教局政治部組織實施?疾觳缓细竦目忌∠滗浻觅Y格,從該職位參加面試的考生中按照總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依次遞補,遞補只進行一次。
八、公示和錄用審批
自治區(qū)司法廳、自治區(qū)監(jiān)獄管理局和自治區(qū)勞教局根據考生的總成績以及體檢和考察結果確定擬錄用人員,上報自治區(qū)公務員主管部門。擬錄用人員名單統(tǒng)一在內蒙古人事考試信息網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
公示期滿,對沒有問題或者反映有問題但不影響錄用的,經自治區(qū)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辦理錄用手續(xù)。對反映有影響錄用的問題并查有實據的,取消錄用資格,按相應程序進行遞補,遞補只進行一次。
在職的報考人員,須在體檢結束前向自治區(qū)司法廳或自治區(qū)監(jiān)獄管理局、自治區(qū)勞教局政治部提交原單位同意報考的證明,否則,取消錄用資格。2012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yè)生不能按時取得畢業(yè)證(學位證)的,取消錄用資格。
九、其他
(一)對考生的資格審查貫穿考錄工作全過程,在考錄的任何階段及試用期間發(fā)現考生弄虛作假的,一律取消錄用資格。
(二)本次考試不指定考試輔導用書,不舉辦也不委托任何機構舉辦考試輔導培訓班。社會上出現的假借公務員考試命題組、專門培訓機構等名義舉辦的輔導班、輔導網站或發(fā)行的出版物、上網卡等,均與本次考試無關。
(三)本簡章由內蒙古自治區(qū)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內蒙古自治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內 蒙 古 自 治 區(qū) 公 務 員 局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