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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2008年法院、檢察院系統(tǒng)考錄公務員公告

中共云南省委組織部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檢察院

2008年法院、檢察院系統(tǒng)考試錄用公務員公告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公務員錄用規(guī)定(試行)》、中共中央組織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考試錄用工作的通知》和中共云南省委組織部、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fā)〈云南省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考試錄用工作人員實施辦法〉的通知》等文件規(guī)定,定于2008年下半年面向社會公開考試錄用全省法院、檢察院系統(tǒng)公務員864人。現(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招考計劃

(一)法院系統(tǒng):128家單位,計劃錄用460人。其中:司法工作291人、書記員20人、司法警察 62人、計算機17人、文秘48人、會計與審計13人、新聞工作2人、檔案管理6人、人力資源1人。具體是:

省高級人民法院6人;昆明市及所轄縣(市、區(qū))人民法院68人;昭通市及所轄縣(區(qū))人民法院59人;曲靖市及所轄縣(市、區(qū))人民法院26人;楚雄州及所轄縣(市)人民法院18人;玉溪市及所轄縣(區(qū))人民法院12人;紅河州及所轄縣(市)人民法院35人;文山州及所轄縣人民法院29人;普洱市及所轄縣(區(qū))人民法院36人;西雙版納州及所轄縣(市)人民法院11人;大理州及所轄縣(市)人民法院37人;保山市及所轄縣(區(qū))人民法院31人;德宏州及所轄縣(市)人民法院22人;麗江市及所轄縣(區(qū))人民法院23人;怒江州及所轄縣人民法院16人;迪慶州及所轄縣人民法院10人;臨滄市及所轄縣(區(qū))人民法院21人。

(二)檢察院系統(tǒng):122家單位,計劃錄用404人。其中:司法工作287人、司法警察24人、計算機30人、文秘36人、會計與審計19人、新聞工作5人、法醫(yī)1人、檔案管理1人、人力資源1人。具體是:

省檢察院5人;昆明市及所轄縣(市、區(qū))人民檢察院58人;昭通市及所轄縣(區(qū))人民檢察院68人;曲靖市及所轄縣(市、區(qū))人民檢察院28人;玉溪市及所轄縣(區(qū))人民檢察院9人;紅河州及所轄縣(市)人民檢察院32人;楚雄州及所轄縣(市)人民檢察院12人;文山州及所轄縣人民檢察院25人;普洱市及所轄縣(區(qū))人民檢察院21人;西雙版納州及所轄縣(市)人民檢察院14人;大理州及所轄縣(市)人民檢察院38人;保山市及所轄縣(區(qū))人民檢察院24人;德宏州及所轄縣(市)人民檢察院14人;麗江市及所轄縣(區(qū))人民檢察院7人;怒江州及所轄縣人民檢察院11人;迪慶州及所轄縣人民檢察院11人;臨滄市及所轄縣(區(qū))人民檢察院27人。

(三)相關事宜:

根據(jù)法院、檢察院工作的特殊性,司法工作與書記員為司法崗位,其余為非司法崗位。

本次招考的具體人數(shù)、職位、資格條件等詳見《云南省2008年公務員招考計劃表》,該表可自公告發(fā)布之日起通過以下網(wǎng)站查詢:

省人事廳網(wǎng)站(www.ynrs.gov.cn)

云南考試網(wǎng)(www.ynrsksw.cn;www.ynrsksw.net;www.ynrsksw.com;www.ynrsks.cn)

本次招考的所有崗位統(tǒng)一使用11位崗位代碼。具體的崗位代碼請查閱《云南省2008年公務員招考計劃表》。

二、報名與報考資格審查

(一)報名時間和方式

本次報名全部采取網(wǎng)絡報名的方式進行。

網(wǎng)絡報名的時間為2008年6月17日至27日,具體為每天的6:00-24:00(中斷時間為系統(tǒng)管理及數(shù)據(jù)備份時間)。

網(wǎng)絡報名網(wǎng)站為云南考試網(wǎng)(www.ynrsksw.cn;www.ynrsksw.com;www.ynrsksw.net;www.ynrsks.cn)

(二)報考條件

報考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年齡為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1973年1月1日至1990年1月1日期間出生);已通過國家司法考試或已取得法學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學位證書的報考人員年齡可放寬3歲;報考司法警察的人員,年齡在18—28歲之間;

3、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6、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成人教育學歷的人員需持畢業(yè)證方可報考);

7、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條、第七章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結(jié)合法院、檢察院的工作性質(zhì)和專業(yè)特點,符合以下條件的報考人員,不參加全省統(tǒng)一組織的筆試考試,直接進入綜合測評:已取得法學博士以上學歷和已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取得A類證書和已取得B類證書并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報考司法崗位的;已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取得B類證書但未取得本科以上學歷和取得C類證書報考省內(nèi)國家扶貧開發(fā)工作重點縣、民族自治州所轄縣、民族自治縣司法崗位的;

8、通過國家司法考試且報考司法崗位的,可不受專業(yè)限制;

9、具備擬報考職位所需的其它條件。

(三)不符合報名條件的情形如下:

1、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被確定為2008年全國范圍內(nèi)公務員招考的擬錄用人員、在職公務員及參公管理單位人員(含試用期內(nèi)人員)、在讀的非2008年畢業(yè)的高校學生、現(xiàn)役軍人、近兩年內(nèi)被取消錄用資格或被辭退的公務員(或參照公務員管理人員)、近兩年內(nèi)未滿原單位最低服務年限自行離職(無論是否辦理辭職手續(xù))或被取消錄用資格的公務員(或參照公務員管理人員),不得參加報名。

2、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曾在2005-2008年內(nèi)任何公務員考試中作弊的人員、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或有法律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它人員,不得參加報名。

(四)網(wǎng)絡報名及資格審查

參照《中共云南省委組織部、云南省人事廳2008年考試錄用公務員(工作人員)公告》第二條第4項“網(wǎng)絡報名及資格審查”執(zhí)行。根據(jù)法院、檢察院工作的特殊性,對報考省內(nèi)國家扶貧開發(fā)工作重點縣、民族自治州所轄縣和民族自治縣或報考各州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非司法崗位達不到3:1開考比例的,可按2:1的比例開考。要求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崗位,可按2:1的比例開考。

三、筆試

(一)筆試內(nèi)容

筆試分為《公共基礎知識》和《法律專業(yè)知識》兩個科目,這兩門科目的考試范圍以《云南省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考試錄用工作人員考試大綱》、《云南省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考試錄用工作人員增補資料與習題集》為準。滿分各100分,共計200分。法律專業(yè)科目分設A、B試卷。A卷為報考司法崗位考生試卷,B卷為報考其它非司法崗位考生試卷。

(二)筆試時間

筆試定于2008年8月30日統(tǒng)一進行;筆試地點及具體科目的考試時間安排詳見準考證。

(三)筆試地點

以州、市所在地設置筆試考點,考點由考生自行選擇。

(四)筆試成績按崗位分類的排名名單(含加分)在筆試結(jié)束45天內(nèi)在報名網(wǎng)站上公布。

(五)有關加分政策

1、根據(jù)“全國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的規(guī)定,對于從2003年開始服務的“全國計劃的西部志愿者”,凡服務期滿且考核合格的,按云青聯(lián)〔2004〕8號文件規(guī)定,同時予以筆試成績加5分的優(yōu)惠;按云教學〔2005〕14號、云青聯(lián)〔2006〕25號文件規(guī)定,凡參與“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云南省地方項目”并獲金、銀、銅獎的人員,在報考云南省法檢系統(tǒng)公務員時,分別給予筆試成績加4分、3分、2分。這兩部分人員享受加分政策,需在報名時提供“全國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項目管理辦公室”發(fā)放的《志愿服務證》(證上需有各縣項目辦考核合格的證明)。

2、按照《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確定的革命烈士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yǎng)子女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下同)予以筆試成績加5分的優(yōu)惠,屆時需由報考人員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頒發(fā)的《革命烈士證明書》及戶口證明(需證明與烈士間的關系)到指定地點審核。

所有擬加分人員在通過網(wǎng)絡報名后,需將申請加分的相關證明材料用掃描儀掃描后形成電子照片,并從www.ynrs.gov.cn的“公務員招考”欄目中下載《筆試加分人員申請表》,如實填寫后,于2008年6月30日以前用E-MAIL將證明材料的電子照片及筆試加分人員申請表發(fā)送至電子郵箱ynsrstgwyc@sina.com中。省委組織部、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審核后將于筆試前在網(wǎng)絡上公示加分人員名單。

同時符合上述幾種加分條件的,按最高一項加分,不累計加分。

四、面試

根據(jù)《公務員法》的有關規(guī)定,考慮到法、檢系統(tǒng)工作的特殊性,針對法、檢系統(tǒng)不同崗位的專業(yè)特點,今年的面試工作采取綜合測評的方式進行。

(一)確定綜合測評人員

1、確定筆試最低控制分數(shù)線

通過司法考試免筆試人員直接進入綜合測評,對筆試人員由省委組織部、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根據(jù)筆試情況和有關規(guī)定研究確定最低分數(shù)控制線。在最低分數(shù)控制線以上人員中,按報考同一崗位的筆試總成績(含加分)從高到低的順序和不低于招考計劃數(shù)2倍的比例確定每個崗位參加綜合測評的人員名單。

2、確定綜合測評人員

進入綜合測評的人員若自行放棄測評等原因?qū)е略搷徫痪C合測評人員數(shù)與擬錄用數(shù)不足2:1的,則從最低控制線以上報考該崗位的人員中按筆試總成績(含加分)從高到低的順序依次遞補。自動放棄綜合測評資格的考生,應在綜合測評前向報考單位寫出書面說明,此說明可以使用傳真件,否則將被視為違紀人員,三年內(nèi)禁止參加云南省內(nèi)的各級公務員考試。

對于不要求通過司法考試的招考崗位,筆試人員按2:1的比例確定進入本崗位綜合測評人選,免筆試人員全部進入綜合測評。若該崗位筆試人員達不到2:1綜合測評比例,但總的綜合測評人數(shù)達到2:1比例的,不再遞補筆試人員。

最低分數(shù)控制線以上人數(shù)達不到2:1綜合測評比例要求的,經(jīng)省委組織部批準,并征得報考條件相同、崗位相近且在最低合格分數(shù)控制線以上的其他考試人員同意后,由省法檢系統(tǒng)招錄工作人員辦公室調(diào)劑人員到該崗位進行綜合測評。如遇其它特殊情況導致綜合測評人數(shù)不足2:1的崗位,經(jīng)省法檢系統(tǒng)招錄工作人員辦公室批準,可進行差額或等額綜合測評。

(二)考生信息復審

考生個人信息的復審時間為綜合測評前1至2周,由當?shù)亟M織部門、法院、檢察院在規(guī)定時間和地點進行資格復審(具體時間和地點另行通知),資格復審是對考生所持證明材料與網(wǎng)絡報名信息是否一致進行對比。屆時若有資料不符的人員,取消該人員綜合測評資格,并按照崗位筆試成績在最低控制線以上人員中依次遞補,遞補人員在綜合測評當天復審資格。遞補人員由各地進行公示,只進行一次遞補,遞補人員若信息仍舊不符則取消該崗位招考或進行等額綜合測評。

復審時考生須提供:本人身份證、學生證、準考證、加分的證明文件、所在學校開具的報名推薦表或所在工作單位出具的同意報考的證明各一份。本省考生要求必須持原件進行復審,外省考生可委托他人持復印件進行復審,綜合測評時必須提供原件。

(三)綜合測評的實施

綜合測評由省、州(市)委組織部分別會同省、州(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組成綜合測評評委小組,在指定地點對參加綜合測評的人員進行測評。

(四)綜合測評的最低控制分數(shù)線

綜合測評的滿分為100分,最低控制分數(shù)線為60分。若報考者的綜合測評成績達不到60分,則無論其筆試成績的高低,也無論是否等額測評,均視為該報考者在該崗位的綜合成績不合格,不得參與該崗位體檢和政審等程序。

五、考生綜合成績的計算

筆試各科成績和綜合測評成績按百分制計算,具體合成辦法如下:

(一)筆試考生綜合成績合成辦法

考生綜合成績=[(公共基礎知識+法律專業(yè)知識+加分)/2×50%]+(綜合測評成績×50%)。

(二)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免筆試考生綜合成績合成辦法

考生綜合成績=綜合測評成績+[(加分/2)×50%]

六、體檢和考核

(一)體檢和政審人選的確定。各州(市)組織部門、法院、檢察院和省級招錄機關按照考生的綜合成績進行崗位排名,按每個崗位綜合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與計劃招考數(shù)進行等額體檢和政審。

(二)體檢。法院、檢察院錄用公務員的體檢標準按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執(zhí)行。司法警察按《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檢標準》及相應的規(guī)定進行體檢。針對法院、檢察院工作的特殊性,報考司法崗位的考生,要求五官端正、面部無明顯胎記和疤痕,無色盲、無斜視、無內(nèi)斜視、無人工晶體眼、無口吃和嗓音明顯嘶啞、無肢體傷病愈后明顯后遺癥等。體檢時,體檢醫(yī)生與參加體檢的報考人員有回避關系的,應予回避。對于體檢中違反操作規(guī)程、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瀆職失職,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員,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分。

根據(jù)我省實際,在參照執(zhí)行《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檢項目和標準》的同時,我省報考司法警察職位的身體條件放寬為:身高,男性不低于1.66米,女性不低于1.58米;裸眼視力,為4.6以上。體能素質(zhì)測評按照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進行測評。

相關體檢標準和公安人民警察的體能測試標準可在省人事廳網(wǎng)站(www.ynrs.gov.cn)查詢。

(三)政審。政審工作由招考機關負責。按照德才兼?zhèn)涞臉藴,根?jù)擬錄用職位要求,了解政審對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zhì)、遵紀守法、自律意識、能力素質(zhì)、工作態(tài)度、學習或工作表現(xiàn)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形等,并對政審對象的報考資格再次進行復審。

若出現(xiàn)體檢或政審不合格的,按報考該崗位人員綜合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依次順延該崗位綜合測評最低控制分數(shù)線以上人員參加體檢和政審。

七、公示和錄用

(一)擬錄用人員的確定。省委組織部、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根據(jù)體檢和政審結(jié)果,確定省級單位擬錄用人員;各州(市)根據(jù)體檢和政審結(jié)果,確定本地擬錄用人員。

(二)公示。綜合測評、體檢和政審合格的省級單位擬錄用人員將在報考網(wǎng)站和招考單位公示;各州(市)擬錄用人員在本地招考公告發(fā)布的網(wǎng)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

公示期滿后,沒有反映問題或反映有問題但不影響錄用的,辦理錄用手續(xù);對反映有影響錄用的問題并查證屬實的,不予錄用;對反映的問題一時難以查實的,暫緩錄用,待查清后再決定是否錄用。

報考人員在接到錄用通知后,必須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nèi)報到。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報到者,取消錄用資格。普通高校應屆畢業(yè)生憑畢業(yè)證書辦理錄用手續(xù),不能按時畢業(yè),未取得報考專業(yè)(職位)規(guī)定的學歷、學位證書的,取消錄用資格。

(三)錄用。州(市)委組織部、法院、檢察院的錄用手續(xù)于2008年11月10日前辦理結(jié)束,并分別報省法院和省檢察院,省法院、省檢察院于11月25日前審核結(jié)束,并報省委組織部審批。

八、 紀律

(一)報考人員在報考過程中,應及時登陸上述公布的網(wǎng)站了解考錄工作進程和有關事項的公告,并保持報名時登記的聯(lián)系電話暢通。若因報考人員不及時上網(wǎng)或聯(lián)系電話不暢通而造成的后果,由報考人員本人自負。所有報名人員登錄報名網(wǎng)站時需仔細閱讀《考生報名誠信承諾書》,由于必須點擊“同意”方可進入報名接口,故考生一旦開始報名即需受相關承諾的約束,若違背承諾則按所附處罰條款予以處理。

(二)對違反考錄紀律的考生,視情節(jié)輕重,取消考試資格或錄用資格。其中,對于考試作弊或找人替考的,將按禁考的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分。特別對于替考行為,若替考者與被替考者有工作單位的,我們還將建議其工作單位對替考者和被替考者均予以開除處分;涉及偽、變造證件、證明材料、印章的人員,還將由公安機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對其進行相應處罰。

(三)對違反錄用紀律的工作人員,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取消工作人員資格、調(diào)離考錄工作崗位或給予處分。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無故不錄用考生的單位或部門,省委組織部、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將責令其按規(guī)定程序辦理錄用手續(xù),若仍然堅持不辦的,對責任人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并宣布單位“不錄用”的決定無效,通報全省,三年內(nèi)不得招錄機關工作人員和國家公務員。

(五)省委組織部、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不指定、不委托任何培訓機構(gòu)進行考前培訓。

九、 監(jiān)督

各級紀檢監(jiān)察機關和組織部門干部監(jiān)督機構(gòu)負責對我省法院、檢察院系統(tǒng)招錄工作進行全程監(jiān)督,及時受理招錄工作中反映的問題,對調(diào)查屬實的按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

省委組織部舉報受理電話: 0871-12380

省法院舉報受理電話: 0871-4095807

省檢察院舉報受理電話: 0871-4093370

中共云南省委組織部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云南省人民檢察院

二00八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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