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教 師
專業(yè)人員是教師的身份特征。只有具備教師的最基本條件,直接承擔教育教學工作指責的人,才能視為教師。
作為法律關系主體一方的教育行政機關是代表著國家并以國家的名義來行使管理職權的,居于主導地位。
教師的基本權利:1.教育教學權。這是教師為履行教育教學職責而必須具備的最基本的權利。2.科學研究權;3.管理學生權。它包括三個方面: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fā)展權;學生品行評定權;學生學業(yè)成績評定權。4.獲取報酬權。教師有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的權利。5.民主管理權;6.進修培訓權。
教師的基本義務:1.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yè)道德,為人師表;2.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3.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4.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fā)展;5.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才的現象;6.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yè)務水平。
教師資格制度是國家對教師實行的一種特定的職業(yè)許可制度。
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其考試成績作廢,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教師資格制度的意義:實行教師資格制度,有利于優(yōu)化教師隊伍,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有利于提高教師的地位;有利于教師隊伍建設和管理的科學化、規(guī)范化、法制化;有利于教師任用走上科學化、規(guī)范化和法制化的軌道。
教師聘任制度的形式:1.招聘;2.續(xù)聘;3.辭聘;4.解聘。
教師考核的內容:政治思想、業(yè)務水平、工作態(tài)度、工作成績,即“德、能、勤、績”4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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