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jié)、現(xiàn)行主要的有關教育的法律 |
第 2 頁:第二節(jié) 依法執(zhí)教 |
第 3 頁:第三節(jié) 教師的權利和義務 |
第 4 頁:第四節(jié) 學生的權利及保護 |
第四節(jié) 學生的權利及保護
(一)學生的權利
學生的權利一般是指學生在教育活動中享有的由教育法所賦予的權利,是國家對學生在教育活動過程中一些行為的許可和保障,受到法律的保護。我國憲法與法律規(guī)定少年兒童的合法權利有:
1.生存的權利
我國《憲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父母有撫養(yǎng)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條也規(guī)定:“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創(chuàng)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huán)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職責和撫養(yǎng)義務。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彼鼈兌紝η嗌倌陜和纳鏅嗬o予了保護。
2.受教育的權利
我國《憲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培養(yǎng)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fā)展!蔽覈读x務教育法》第四條也規(guī)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chǎn)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并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蔽覈督逃ā返诰艞l又從總體上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yè)、財產(chǎn)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 以上規(guī)定都從法律上對青少年兒童享有受教育權給予了保證。
3.受尊重的權利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钡谌艞l規(guī)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對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毀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代為開拆、查閱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查閱!钡谒氖鶙l規(guī)定:“國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榮譽權不受侵犯。”
4.安全的權利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設施、場所中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钡谌臈l規(guī)定:“禁止任何組織、個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暴力、兇殺、恐怖、賭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圖書、報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以及網(wǎng)絡信息等!
5.人身自由的權利
我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jīng)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每個公民都有人身自由的權利,因而學生也享有支配自己人身和行動自由的權利。
(二)學生權利受侵害的表現(xiàn)
1.侵害青少年學生的受教育權
受教育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教師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學生上課,不得隨意開除學生。但實際上,青少年學生的受教育權經(jīng)常受到侵害。主要表現(xiàn)為:學生因為遲到,不遵守紀律,未完成作業(yè),作業(yè)出錯,甚至有時只是家長未在作業(yè)上簽名,就被教師趕出教室,不允許聽課;教師隨意占用學生的上課時間,指派學牛參加一些與教育教學無關的活動,如商業(yè)慶典、開幕式等;一些教師為讓學生應付考試,放棄或終止了許多課程的開設和教學,如不開設音樂、美術課或隨意擠占體育課等與應試無關的課程;也有學校為提高升學率,把成績不好的學生開除,不允許其參加升學考試。
2.侵害青少年學生的身體健康權
身體健康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身體健康不受侵害的權利,它是學生人身權的重要內容。教師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唆使他人侵害學生的身體安全行為。但實際上,目前仍有很多教師對學生身體健康權的認識不夠清晰,仍然有體罰或變相體罰行為。主要表現(xiàn)為:有些教師動手打學生、罰學生勞動、罰學生超量做作業(yè)、罰學生抄班規(guī)、罰學生超量運動等。教師的體罰、變相體罰或唆使他人侵犯學生的身體安全行為造成受罰學生的心靈創(chuàng)傷和肉體痛苦,甚至致傷、致殘。
3.侵害青少年學生的人格尊嚴
每個人都有人格和尊嚴,人格尊嚴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尊嚴。但實際上,在教育教學中侵害學生人格尊嚴的行為還時有發(fā)生。主要表現(xiàn)為:諷刺、挖苦學生;故意侮辱學生,隨意謾罵學生;給學生取一些歧視性的綽號或侮辱性的稱號,如“弱智”、“笨蛋”等;借助教師在學生中的影響力,孤立學生;在公共場合隨意議論學生的過錯;不給學生以合理的解釋權和辯護權;以記檔案威脅學生等。在生活中有些教師錯誤地認為只要不給學生身體上造成傷害,不觸犯刑律就行。豈不知,這種“心罰”比體罰給學生造成的傷害更大,導致學生喪失信心,甚至自暴自棄。
4.侵害青少年學生的人身自由權
人身自由權是我國公民最基本的權利。教師應當保護學生的人身自由權。但實際上,教師常常自覺不自覺地侵害學生的人身自由,主要表現(xiàn)為:以未完成作業(yè)或不守紀律為由,罰站或不讓學生按時放學,或剝奪學生課外自由活動時間。此外,有時也有非法搜身行為的發(fā)生。如有時學生的財物丟失,班主任為了搜尋被偷財物,自己或由學生干部對班里學生進行非法搜身。
5.侵害青少年學生的隱私權
隱私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私人生活安寧和私人信息保密的權利。教師不得侵害學生的隱私權。但實際上,教育教學中教師在對待學生成績、男女生交往等問題上若處理不當,極易造成對學生隱私權的侵害。主要表現(xiàn)為:不少學校為了激勵學生相互競爭,習慣于公布學生的考試成績及其排名;個別教師借口防止學生早戀,私拆或扣留學生信件,翻看學生的日記、短信等。
6.侵害青少年學生的休息權
休息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教師應保護學生的休息權。保護學生的休息權有利于學生的身體健康,有利于提高學生的學習效率。但實際上,教師侵害學生休息權的現(xiàn)象比較普遍。主要表現(xiàn)為:一些老師不能按時下課,經(jīng)常拖堂;一些學校不能按時放學,占用課余時間給學生集體補課或訓練;還有一些學校占用學生午飯后的休息時間,組織諸如比賽、大掃除等活動;還有少數(shù)學校占用學生周末時間組織大型活動等。
(三)學生權利的保護
1.家庭保護
(1)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創(chuàng)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huán)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學生的監(jiān)護職責和撫養(yǎng)義務;
(2)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做好未成年學生的心理輔導工作,引導未成年學生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學生吸煙、酗酒、流浪、沉迷網(wǎng)絡以及賭博、吸毒、賣淫等行為;
(3)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使適齡未成年人依法入學并完成義務教育;
(4)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在作出與未成年學生權益有關的決定時應告知其本人,并聽取他們的意見;
(5)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因某些緣故不能履行對未成年學生監(jiān)護職責的,應當委托有監(jiān)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jiān)護。
2.學校保護
(1)學校應當尊重學生受教育的權利,關心、愛護學生,對于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不得歧視,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guī)定開除未成年學生;
(2)學校應當做好學生的心理輔導工作和青春期教育工作;
(3)學校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4)學校應當做好學生的人身安全保護工作。
3.社會保護
(1)全社會應當樹立尊重、保護、教育未成年學生的良好風尚,關心、愛護未成年學生;
(2)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對家庭經(jīng)濟困難、殘疾和流動人口中的未成年學生,要對其接受義務教育給予幫助;
(3)各類設施和場所如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博物館等,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未成年學生免費或者優(yōu)惠開放;
(4)國家鼓勵出版有利于未成年學生健康成長的作品,禁止任何組織、個人未成年學生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傳播有可能危害未成年學生健康成長的圖書、報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以及網(wǎng)絡信息等;
(5)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毀棄;
(6)國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榮譽權不受侵犯。
4.司法保護
(1)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在司法活動中保護未成年學生的合法權益;
(2)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朱成年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應當聽取有表達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見,根據(jù)保障子女權益的原則和雙方具體情況依法處理;
(3)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4)對未成年學生的犯罪案件的辦理和審理,應當照顧未成年人身心發(fā)展特點,尊重他們的人格尊嚴,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并根據(jù)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對羈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成年人分別關押;羈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應當對其進行義務教育,解除羈押、服刑期滿的未成年人的復學、升學、就業(yè)不受歧視。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蘇 | 山東 |
安徽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深圳 |
廣東 | 河北 | 湖南 | 廣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慶 | 云南 |
貴州 | 西藏 | 新疆 | 陜西 | 山西 |
寧夏 | 甘肅 | 青海 | 遼寧 | 吉林 |
黑龍江 | 內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