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勞動合同約定條款
約定事項: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但約定事項不能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否則該約定無效。
(一)試用期*掌握
1.試用期期限的強制性規(guī)定
勞動合同期限 |
試用期 |
3個月以上不滿1年(不含1年)的 |
不得超過1個月 |
1年以上(含1年)不滿3年(不含3年)的 |
不得超過2個月 |
3年以上(含3年)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
不得超過6個月 |
注意:
(1)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3)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nèi)。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例題·簡答題】2008年甲與某公司簽訂了1年期的勞動合同,合同規(guī)定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工資為1800元,試用期滿后工資為2000元。請問該試用期約定是否有效?
『正確答案』該試用期約定不能生效,根據(jù)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1年期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能超過2個月。如果甲已經(jīng)履行了3個月的試用期,并在該3個月內(nèi)只獲得每月1800元的試用期工資,那么該公司應該以2000元的工資標準,對超過2個月法定試用期的另一個月予以賠償,即賠償差額200元(2000-1800=200)
2.試用期工資的強制性規(guī)定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3.試用期內(nèi)勞動合同的解除
(1)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賱趧诱咴谠囉闷陂g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趧趧诱邍乐剡`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③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軇趧诱咄瑫r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jīng)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輨趧诱咭云墼p、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迍趧诱弑灰婪ㄗ肪啃淌仑熑蔚;
、邉趧诱呋疾』蛘叻且蚬へ搨,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鄤趧诱卟荒軇偃喂ぷ,經(jīng)過培訓或者調(diào)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nèi)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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