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勞動關系與勞動合同 |
第 2 頁:勞動合同的訂立 |
第 4 頁:勞動合同的主要內(nèi)容 |
第 6 頁: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
第 7 頁:勞動合同的解除與終止 |
第 12 頁:集體合同與勞務派遣 |
第 13 頁:勞動爭議的解決 |
第 14 頁: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法律責任 |
勞動合同的訂立(1)
【考情分析】
考頻:★★★
2013年判斷題、2012年單選題、2011多選題、單選題和判斷題、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經(jīng)濟法基礎》第二章勞動合同與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第一節(jié)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的內(nèi)容
【高頻考點】:勞動合同的訂立(1)
一、勞動合同訂立的概念和原則
勞動合同的訂立是指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xié)議。
二、勞動合同訂立的主體
(一)勞動合同訂立主體的資格要求
1.勞動者需年滿16周歲(只有文藝、體育、特種工藝單位錄用人員可以例外),有勞動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用人單位有用人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1)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2)未依法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訂立主體的義務
1.用人單位的義務和責任
(1)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nèi)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yè)危害、安全生產(chǎn)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
(2)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3)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給予處罰。
(4)用人單位以擔;蛘咂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勞動者的義務
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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