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部分:證券發(fā)行 |
第 8 頁:第二部分 證券交易 |
第 16 頁:第三部分 收 購 |
第 21 頁:第四部分 基礎知識 |
第 28 頁:第五部分 法律責任 |
五、禁止的交易行為
(一)虛假陳述或信息誤導
(二)內幕信息
禁止的交易行為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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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陳述 |
信息誤導 |
虛假陳述 |
對重大事件作出如下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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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虛假記載; |
主體是國家機關、中介機構和媒體工作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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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誤導性陳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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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大遺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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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正當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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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幕交易 |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
下列信息皆屬內幕信息: |
(1)發(fā)行人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 |
(1)證券法第67條第2款所列重大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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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 |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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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發(fā)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 |
(3)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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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由于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
(4)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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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于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fā)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
(5)公司營業(yè)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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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
(6)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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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規(guī)定的其他人。 |
(7)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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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
(三)操縱證券市場
操縱證券市場,是指以獲取利益或減少損失為目的,利用手中掌握的資金等優(yōu)勢影響證券市場價格,制造證券市場假象,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證券投資決定,擾亂證券市場秩序的行為。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1)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yōu)勢、持股優(yōu)勢或者利用信息優(yōu)勢聯(lián)合或者連續(xù)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3)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4)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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