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不滿一個月遭受工傷后,勞資雙方在勞動關系認定及賠償金問題上不能達成協(xié)議。近日,長沙市雨花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裁定,雙方勞動關系自建立之日起至勞動能力鑒定等級確定之日由用工單位單方面終止,用工單位除應支付員工所受工傷的相關工傷保險待遇外,還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員工遭受工傷用工單位否認勞動關系2009年2月24日,年近五旬的李女士進入長沙某建筑材料廠工作,從事抽單工作,雙方?jīng)]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該建筑材料廠為李女士安排住宿,采用計件工資制。
2009年3月8日,李女士在工作時被機械切斷左手中指和無名指,隨即先后在當?shù)匦l(wèi)生院和長沙市中心醫(yī)院進行治療。該建筑材料廠承擔在長沙市中心醫(yī)院的住院費、手術費用和在衛(wèi)生院治療的費用。
傷情穩(wěn)定后,李女士就賠償一事與該建筑材料廠協(xié)商未果,2009年5月9日被迫搬離該廠。
李女士隨后向長沙市雨花區(qū)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該局于2009年6月17日作出工傷認定書,認定李女士為工傷。該建筑材料廠不服,向長沙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行政復議。2009年10月22日,長沙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認定維持原工傷認定書。
工傷認定后,李女士向長沙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鑒定為十級傷殘。
工傷治療期間,該建筑材料廠未支付李女士停工期間工資,勞動能力鑒定后也沒有協(xié)商處理有關事宜。李女士向仲裁委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李女士要求仲裁委裁決解除期與該建筑材料廠的勞動關系,該建筑材料廠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她認為,該建筑材料廠除應支付相關工傷保險待遇外,還應支付工傷治療停工留薪期的工資、不按時支付該工資加付25%的經(jīng)濟補償金等。同時,該建筑材料廠還要支付未為李女士購買失業(yè)保險無法享受到的失業(yè)保險待遇,支付李女士的交通費、鑒定費等。
勞動爭議仲裁過程中,李女士向仲載委出具了《工傷認定決定書》、《行政復議決定書》、《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X-Ray檢查報告單》、長沙市中心醫(yī)院《門診、急診、住院病人疾病診斷書》、鑒定費、交通費票據(jù)等相關證據(jù)。
該建筑材料廠表示,李女士與該廠不存在勞動關系,李女士是因為去幫助別人操作而受的傷,而且李女士所要求的賠償金額過高。
該建筑材料廠同時向仲裁委提交了2009年2月至3月的工資發(fā)放表。
仲裁委經(jīng)審理查明,李女士與該建筑材料廠之間的勞動關系明確,已生效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確認了李女士2009年3月8日所受工傷為十級傷殘的事實,當事人雙方應當按照相關勞動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仲裁委:用工單位屬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因李女士實際在該建筑材料廠工作的時間不足一個月,且沒有勞動合同,無法核算月平均工資,根據(jù)《湖南省農(nóng)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暫行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雙方?jīng)]有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工資標準或工作不滿1月的,工資標準參照適用其統(tǒng)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
仲裁委確認,李女士的工資標準按照1940元每月為標準核算相關待遇。
李女士受傷后于2009年5月9日搬離該建筑材料廠。此后,該建筑材料廠再未向李支付過其他任何費用和安排李女士的工作,致使李無法繼續(xù)提供勞動獲得勞動報酬,也不能在確定勞動能力鑒定等級后及時享受工傷相關待遇,導致雙方勞動關系無法繼續(xù)維持。雙方勞動關系自2009年2月24日建立至2010年3月3日勞動能力鑒定等級確定之日由該建筑材料廠單方面終止。
根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仲裁委裁決,該建筑材料廠在李女士遭受工傷后終止勞動關系的行為屬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及李女士停工留薪期待遇。
同時,該建筑材料廠未依法為李女士辦理工傷保險,應就李女士所受工傷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鑒定費和交通費等工傷保險待遇。
另外,李女士在工作期間,該建筑材料廠未為其辦理各項社會保險,致使李女士在勞動關系終止后不能依法享受失業(yè)保險待遇,該建筑材料廠應承擔賠償責任,并以1940元/月為標準,為李女士補繳2009年2月24日至2010年3月3日期間社會保險單位應繳部分,個人應繳費部分由李女士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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