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無效合同
1.[無效合同]是指當事人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而訂立的,國家不承認其效力,不給予法律保護的合同。
2.無效合同從[訂立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
3.不論合同履行到什么階級,合同被確認無效后,這種無效的確認要溯及到[合同訂立]時。
4.合同無效的情形包括[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
法律、行政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
5.施工企業(yè)偽造資質等級證書與發(fā)包人簽訂施工合同是[無效合同].
6.材料供應商以敗壞施工企業(yè)名譽為要挾,迫使施工企業(yè)與其訂立材料買賣合同,該合同是[無效合同].
7.施工單位在勞動合同中規(guī)定雇員應當接受搜身檢查的條款是[無效合同條款].
8.在施工合同的履行中規(guī)定以債務人的人身作為擔保的約定是[無效合同條款].
9.如果建設工程合同當事人約定的質量標準低于國家標準,則該合同是[無效合同].
10.合同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約定[免除或限制]其未來責任的合同條款。
11.合同免責條款[不一定都無效].
12.合同中的[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
13.合同當事人簽訂的合同確認為無效合同的確認權歸[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
14.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是[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追繳財產,收歸國有].
15.處理無效合同的主要方式是[返回財產].
16.建設工程合同如果無效一般應當采用[作價補償]的方法處理。
17.當事人簽訂的合同存在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的應采用[收歸國有]方法處理。
八、可變更或可撤銷的合同
1.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可變更或可撤銷發(fā)生爭議,只有[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有權變更或者撤銷合同。
2.合同被變更、撤銷的前提是[當事人提出請求].
3.當事人如果只要求變更合同,則[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不得撤銷其合同].
4.可變更的合同在變更前屬于[有效]合同。
5.[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均是可撤銷的合同。
6.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屬可變更或可撤銷合同,其“重大誤解”必須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已經發(fā)生的誤解,如果是合同訂立后發(fā)生的事實,且一方當事人訂立時由于自己
的原因而沒有預見到,則[不屬于重大誤解].
7.民間借貸約定的利息高于銀行同期同種貸款利率的[4倍]時,簽定的合同,可確認為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8.合同撤銷權消滅的情形有[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l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9.可撤銷的合同只涉及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
10.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到材料供應商處去購買水泥,由于水泥標號不清楚而將425號的水泥當作525號水泥購入。該買賣合同沒有仲裁條款,發(fā)現(xiàn)問題后,承包人應[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該合同].
11.依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出現(xiàn)[對方當事人采用欺詐手段]訂立的合同時,當事人可以向仲裁機構請求撤銷合同。
12.對合同的效力不產生影響的情況有[當事人名稱變更]、[法定代表變更]、[當事人合并]、[當事人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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