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及其法律規(guī)制
(一)市場支配地位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概念
1.市場支配地位,也稱市場優(yōu)勢地位,是指經(jīng)營者在相關市場內(nèi)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shù)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jīng)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
2.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是指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jīng)營者憑借其市場支配地位實施的排擠競爭對手或不公平交易行為。
(1)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構成要件
、傩袨橹黧w須是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jīng)營者;
②客觀方面實施了排擠競爭對手或不公平交易的反競爭行為;
、墼谛袨楹蠊矫嫦魅趿烁偁,破壞了市場競爭秩序。
(2)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兩個基本類型
、倥潘詾E用,是指尋求損害競爭者的競爭地位,或者從根本上將它們排除出市場的行為,主要表現(xiàn)形式包括掠奪性定價、搭售、價格歧視和拒絕交易等。
②剝削性濫用,是指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jīng)營者憑借其市場支配地位對交易對方進行剝削的行為,實踐中主要表現(xiàn)為不公平定價行為。
(二)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
1.認定經(jīng)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時應當依據(jù)的因素
(1)經(jīng)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以及相關市場的競爭狀況;
(2)經(jīng)營者控制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的能力;
(3)經(jīng)營者的財力和技術條件;
(4)其他經(jīng)營者對該經(jīng)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
(5)其他經(jīng)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難易程度;
(6)與認定該經(jīng)營者市場支配地位有關的其他因素。
2.經(jīng)營者市場支配地位的推定標準
(1)一個經(jīng)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1/2的,即可推定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2)兩個經(jīng)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2/3的,或三個經(jīng)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3/4的,這些經(jīng)營者被推定為共同占有市場支配地位。
(3)對于多個經(jīng)營者被推定為共同占有市場支配地位時,其中有的經(jīng)營者市場份額不足1/10的,不應當推定該經(jīng)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4)被推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jīng)營者,如有證據(jù)證明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應當認定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例題·單選題】下列情形中,應當推定經(jīng)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有( )。
A.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別占有相關市場份額達到1/3
B.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占有相關市場份額達到2/3,其中甲公司市場份額不足1/10
C.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共同占有相關市場份額達到2/3
D.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共同占有相關市場份額達到3/4,其中甲公司市場份額不足1/10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經(jīng)營者市場支配地位的推定標準。選項A中兩個經(jīng)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2/3,符合規(guī)定,即可推定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選項B和選項D中甲公司的市場份額不足1/10;選項C中的三個經(jīng)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沒有達到3/4(2/3<3/4)。
(三)反壟斷法禁止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 |
(1)當賣方擁有市場支配地位時,可能以不公平的高價來盤剝買方;(2)當買方擁有市場地位時,可能以不公平的低價盤剝賣方。 |
認定“不公平的高價”和“不公平的低價”,應當考慮下列因素:(1)銷售價格或者購買價格是否明顯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經(jīng)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同種商品的價格;(2)在成本基本穩(wěn)定的情況下,是否超過正常幅度提高銷售價格或者降低購買價格;(3)銷售商品的提價幅度是否明顯高于成本增長幅度,或者購買商品的降價幅度是否明顯高于交易相對人成本降低幅度;(4)需要考慮的其他相關因素。 | |
沒有正當理由,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
也稱掠奪性定價。目的是為了排擠競爭對手,進一步強化自己的市場支配地位。因下列情形而進行的低于成本價格銷售均為正當:(1)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jié)性商品、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和積壓商品的;(2)因清償債務、轉(zhuǎn)產(chǎn)、歇業(yè)降價銷售商品的;(3)為推廣新產(chǎn)品進行促銷的;(4)能夠證明行為具有正當性的其他理由。 |
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 |
指占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yè)拒絕向買者出售商品的行為。 |
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jīng)營者進行交易 |
通過強制交易,經(jīng)營者可限制交易相對人與自己的競爭者進行交易,從而達到抑制競爭者甚至將其逐出市場的目的。另外,強制交易還可起到阻礙競爭者市場進入的效果。 |
強制交易的“正當理由”包括:(1)為了保證產(chǎn)品質(zhì)量和安全的;(2)為了維護品牌形象或者提高服務水平的;(3)能夠顯著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并且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chǎn)生的利益的;(4)能夠證明行為具有正當性的其他理由。 | |
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
被搭售的商品與第一種商品須是兩個獨立的商品。如果兩個商品從交易習慣或功能上看必須搭配使用,則不屬于獨立商品,如鞋和鞋帶。 |
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 |
通過差別待遇,賣方要求購買相同等級、相同質(zhì)量貨物的買方支付不同的價格,或者買方對于提供相同等級、相同質(zhì)量貨物的賣方支付不同的價格,從而使相同產(chǎn)品的賣方因銷售價格不同或者買方因進貨價格不同而獲得不同的交易機會,直接影響到他們的公平競爭。 |
其他行為 |
授權國務院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認定 |
(注意:①實施以上行為的經(jīng)營者如果根本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不屬于禁止范圍;②對于以“沒有正當理由”為前提的行為,如果經(jīng)營者有正當理由,不屬于禁止范圍。)
【考題·單選題】根據(jù)反壟斷法的規(guī)定,對于經(jīng)營者從事的下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進行違法性認定時,無需考慮行為是否有正當理由的是( )。(2009年試題·新)
A.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
B.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
C.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
D.搭售商品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反壟斷法禁止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根據(jù)規(guī)定,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屬于反壟斷法禁止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無須考慮行為是否有正當理由。
(四)法律責任
相關推薦: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蘇 | 山東 |
安徽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深圳 |
廣東 | 河北 | 湖南 | 廣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慶 | 云南 |
貴州 | 西藏 | 新疆 | 陜西 | 山西 |
寧夏 | 甘肅 | 青海 | 遼寧 | 吉林 |
黑龍江 | 內(nèi)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