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jié) 反壟斷法律制度
一、反壟斷法基本理論
(一)反壟斷法的概念
反壟斷法是調整國家規(guī)制壟斷過程中所發(fā)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二)反壟斷法的立法宗旨
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fā)展。
(三)反壟斷法的適用范圍
1.地域范圍
《反壟斷法》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適用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壟斷行為,對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適用本法。
2.主體和行為類型
經營者(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
(1)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2)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
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
行業(yè)協會 |
參與組織實施諸如橫向價格聯盟之類的壟斷行為 |
3.適用除外
(1)知識產權的正當行使
經營者依照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不適用反壟斷法。因為,法律賦予知識產權權利人以壟斷權,“獨占性”是知識產權的本質屬性。但是,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不可排除反壟斷法的適用。
【相關考點】《專利法》規(guī)定,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為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的,可以給予實施發(fā)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2)農業(yè)生產中的聯合或者協同行為
反壟斷法對農業(yè)生產者及農村經濟組織在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運輸、儲存等經營活動中實施的聯合或者協同行為排除適用。
二、反壟斷法實施機制
(一)反壟斷法律責任
1.行政責任
(1)行政責任包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形式。
(2)對反壟斷法執(zhí)法機構作出的有關經營者集中的決定,規(guī)定了行政復議前置的程序,即當事人須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才可提起行政訴訟;對其作出的其他決定,則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例題·單選題】某公司對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作出的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不服,下列做法中正確的是( )。
A.只能向上一級單位申訴
B.只能申請行政復議
C.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D.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反壟斷行政責任。對經營者集中的決定,規(guī)定了行政復議前置的程序。
2.民事責任
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3.刑事責任
《反壟斷法》對于壟斷行為沒有規(guī)定刑事責任。對阻礙、拒絕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審查、調查行為以及反壟斷法執(zhí)法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執(zhí)法過程中知悉的商業(yè)秘密兩種情形,規(guī)定了刑事責任。
(二)反壟斷機構
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 |
國家工商局負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方面的反壟斷執(zhí)法工作,價格壟斷行為除外; |
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授權相應的機構,依法負責有關反壟斷執(zhí)法工作 |
國家發(fā)改委負責依法查處價格壟斷行為 | ||
商務部負責經營者集中行為的反壟斷審查工作 | ||
反壟斷委員會 |
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反壟斷工作 |
(三)反壟斷行政調查
1.調查機構及調查措施
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調查涉嫌壟斷行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進入被調查的經營者的營業(yè)場所或者其他有關場所進行檢查;
(2)詢問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
(3)查閱、復制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有關單證、協議、會計賬簿、業(yè)務函電、電子數據等文件、資料;
(4)查封、扣押相關證據;
(5)查詢經營者的銀行賬戶。
2.調查程序
(1)立案
反壟斷法執(zhí)法結構可依舉報人舉報對涉嫌壟斷的行為立案調查,也可依職權主動立案。
(2)調查
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調查涉嫌壟斷行為,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執(zhí)法證件。
(3)處理
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對涉嫌壟斷行為調查核實后,認為構成壟斷行為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并可以向社會公布。
3.經營者承諾
對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調查的涉嫌壟斷行為,被調查的經營者承諾在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認可的期限內采取具體措施消除該行為后果的,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可以決定中止調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應當恢復調查:
(1)經營者未履行承諾的;
(2)作出中止調查決定所依據的事實發(fā)生重大變化的;
(3)中止調查的決定是基于經營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實的信息作出的。
相關推薦: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蘇 | 山東 |
安徽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深圳 |
廣東 | 河北 | 湖南 | 廣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慶 | 云南 |
貴州 | 西藏 | 新疆 | 陜西 | 山西 |
寧夏 | 甘肅 | 青海 | 遼寧 | 吉林 |
黑龍江 | 內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