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jiangjiao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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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以外的行政處分改正錯誤的,按下列期限由原批準處分的機關(原批準處分的機關撤銷或合并的,由承繼其行政職能的機關或上級機關)予以解除:警告處分滿半年;記過、記大過、降級處分滿一年;撤職處分滿兩年。
(2)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有特殊貢獻的可以提前解除處分。對于在處分期限內(nèi)沒有改正錯誤的,可以適當延長解除處分的期限,延長解除處分的期限一般為半年,最多不超過一年。延長解除處分期限后,還未改正錯誤或重新犯有此類錯誤的,予以辭退或開除。
(3)解除處分的程序為: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提出解除處分的意見;原批準機關作出解除處分的決定;將解除處分決定(附《解除行政處分審批表》)存入本人檔案,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有關部門和受處分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