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 關于體檢(體能測評)問題
招錄體檢工作按修訂后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和《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執(zhí)行。對體檢有特殊要求的其他職位,見職位簡章。報考公安、監(jiān)獄、勞動教養(yǎng)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法院、檢察院司法警察的,體檢和體能測評在面試前安排。
體能測評按《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暫行)》執(zhí)行。1982年2月22日(含)以后出生的考生,執(zhí)行30歲(含)以下體能測評標準;1982年2月21日(含)以前出生的考生,執(zhí)行31歲(含)以上體能測評標準。
十五、 關于考察(政審)標準問題
報考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視為考察(政審)不合格:
(一) 不具備公務員報考資格條件的;
(二) 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
(三) 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的;
(四) 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
(五) 隱瞞個人重要信息,弄虛作假,誤導或欺騙組織、領導和公眾的;
(六) 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
(七) 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或集體資財?shù)?
(八) 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
(九) 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十) 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十一) 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的;
(十二) 觸犯刑律被免予刑事處罰的;
(十三) 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曾受過勞動教養(yǎng)的;
(十四) 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
(十五) 曾被開除公職、黨籍、團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間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
(十六) 在國家法定考試中有嚴重舞弊行為的;
(十七) 自2010年2月22日以來,曾受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留黨、留校)察看等處分的;
(十八) 自2008年2月22日以來,被黨政機關、事業(yè)單位辭退的;
(十九) 自2010年2月22日以來,擔任領導職位的公務員引咎辭職或責令辭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