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公務員報名的回避制度
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jiān)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七、學歷的認定
《青海省2013年公開考錄主任科員以下職位公務員(人民警察)公告》中的所需專業(yè)是指通過考試取得專業(yè)學籍,并完成學業(yè)畢業(yè)的專業(yè),在高等院校所學的輔修專業(yè)不視為報考公務員的所需專業(yè)。招錄職位專業(yè)以考生取得的學歷證書中的專業(yè)為準。考生在進行資格審查時,所提供的學歷證書難以甄別的,由省級以上教育或有認定資質的部門出據(jù)認定證明材料。
八、資格初審、復審
(一)資格初審及復審工作由各州、市、地人社局或省直招錄機關組織實施,報考省級以下垂直管理單位職位的考生資格復審由招考主管部門負責。
(二)在公務員考錄中因違紀被列入國家公務員局《違紀人員信息庫》的考生,不得報考。
(三)考生資格復審時所提供的證件和材料應當必須齊全、真實、有效,并與網(wǎng)上報名填寫一致,否則視為弄虛作假。
(四)考生須在指定時間內進行資格復審,非特殊情況,逾期視為自動放棄。
(五)資格復審實行“誰審核、誰負責”,因工作人員違反規(guī)定或工作失職,使不符合資格條件的考生通過了筆試、面試,情節(jié)輕微的由招錄單位負責解釋,情節(jié)嚴重的按照《公務員錄用規(guī)定(試行)》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六)在資格復審過程中,有較大疑議的問題,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和相關單位召開聯(lián)席會議確定。
(七)各州市地委組織部、人社局和省直各招錄單位對通過資格復審的人員,要及時發(fā)出《面試通知書》。
九、考生復審時提供的證件材料
(一)全日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yè)生需攜帶有效身份證、戶籍證明、準考證、學生證以及所在院校開據(jù)的畢業(yè)證明材料。進入面試的應屆畢業(yè)生必須在2013年7月31日前將取得的畢業(yè)證書交送招錄單位進行確認,逾期取消錄用資格。
(二)其他考生需提供有效身份證、戶籍證明、準考證、學歷證書、學位證書以及報考職位資格條件所需有關證書等;往屆畢業(yè)生畢業(yè)證、學位證暫扣在學校的,須提供畢業(yè)證、學位證的復印件并加蓋畢業(yè)院校學籍管理部門公章,同時要有學校學籍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三)招考職位要求考生具有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jīng)歷的,考生須提供工作單位的證明或工資發(fā)放表等相關證明材料。
(四)獲取國外學歷、學位證書的考生需提供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證的學歷證明。
(五)在我省服務的“西部計劃”志愿者(含“青南計劃”志愿者)、大學生“村官”、“三支一扶”和“特崗教師”四類人員在基層服務時限、地點及考核情況分別由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團省委認定。
十、考試成績所占比例以及《申論》試卷作答有關要求
筆試內容為申論(占筆試成績40%)、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占筆試成績40%)和計算機應用(占筆試成績20%)。筆試成績占考試總成績的60%,面試成績占考試總成績的40%。
報考藏(蒙)漢兩種語言文字職位的考生,《申論》第二問必須用職位要求的民族語言文字答題,否則不計分,按不符合報考職位設置的資格條件處理,取消進入下一階段考錄資格。按照1:3比例擬進入面試的考生,在面試之前由省公務員局統(tǒng)一組織民族語言測試,不合格的取消面試資格。空缺的面試名額,按筆試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依次遞補參加民族語言能力測試。
對報考六個自治州職位的考生,筆試可自愿選擇自治州自治民族主體語言答卷。
十一、面試達不到比例和總成績并列情況的處理
(一)資格復審后進入面試人員達不到1:3比例的職位,將該職位與同一單位資格條件一致或相近專業(yè)的職位合并面試,但該職位面試人員的筆試成績低于與其合并職位進入面試人員最后一名筆試成績的除外。在同一單位沒有相近專業(yè)進行合并的,筆試成績達到本次考錄相同或同類專業(yè)進入面試人員筆試成績平均分,同時面試成績達到參加本組所有面試人員平均分的按總成績由高分至低分的順序進入下一考錄階段,如考試總成績第一名達不到參加本組所有面試人員的面試平均分,該招錄職位取消。
(二)進入面試的考生,自愿放棄面試資格的,須在面試5天前告知招錄機關,并寫出書面說明。放棄面試而又不予說明的,招錄機關可將該考生有關情況記錄在案,供今后各單位招錄時參考。對無法通知到本人參加面試的,應做好相關記錄,至少有2名工作人員(必須有一名紀檢人員)簽字確認。
(三)在筆試、面試結束后,考生錄用總成績出現(xiàn)并列的,由用人地區(qū)或單位經(jīng)過政審、考察,擇優(yōu)提出規(guī)定考錄職位的擬錄用意見,報省級公務員管理部門審批錄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