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經典案例 |
第 3 頁:案例解析 |
案例12
王某與華某(女)于1982年結婚。1995年王某的父親在老家去世,王某一人奔喪回家,將父親的后事料理完之后,王某將變賣房屋的18000元錢,連同父親遺留的5000元錢一起以自己的名義存入銀行。1997年,夫婦倆想在家鄉(xiāng)開飯館,華某主張租房,而王某則想買房,最后兩人決定讓劉某先給他們租三間房,如果有價格合適的房再通知他們。劉某得知一家飯館正好要出賣,價錢也僅有同地段商品房的2/3,于是劉某沒有通知王某夫婦就自己墊付2萬元錢以王某的名義先買了下來。知道此事華某堅決反對,認為劉某的行為沒有得到他們的授權,應由他自己承擔后果;但是王某卻同意,并從自己的存款中取出錢匯給劉某,并委托劉某以他的名義辦理了產權過戶手續(xù)。夫婦倆回家經營飯館一年后,由于兩人關系惡化,王某提出離婚。華某同意離婚,但主張房屋應有其一半產權。
[問題]1.劉某的行為是否屬于無權代理?其效力對華某最終是否有效? 2.該房屋華某是否享有產權?
案例13
南昌建筑安裝公司從鄰省的安電設備制造廠購進了2000只電源開關,但回來一檢測,發(fā)現有l(wèi)/3質量不合格。經雙方協(xié)商,安電制造廠同意全部退貨。但是南昌建筑安裝公司卻一直沒有收到2000只電源開關的退貨款,幾經催討都沒有結果,于是安裝公司以安電設備制造廠為被告向法院起訴。但此時安電制造廠已經被另一省的電力設備有限公司所兼并,成為其一個生產分廠。原制造廠領導以制造廠已經不存在為由,拒絕歸還欠款;而電力設備有限公司認為,此債務屬原制造廠,與公司業(yè)務沒有任何關系,也拒絕承擔責任。
[問題] 1.此債務應該由誰來承擔? 2.南昌建筑安裝公司應該以誰為被告?
案例14
陳某與王某是夫婦,1992年,陳某辭職開辦了一家個體服裝店。但陳某開店的想法一直都遭到丈夫王某的反對,所以雙方簽訂了一份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陳某開店的一切責任自負,雙方的各自收入歸個人支配。陳某在經營中效益時好時壞,但王某從不過問。陳某開店后并沒有與王某分伙,她也經常以營業(yè)收入為家中購置共同的生活用品,但兩人的收入的確各自保管。1994年,陳某由于幾次進貨失誤,造成商品嚴重積壓,并欠下8萬多元的債務。1995年初,債主紛紛前來討債,陳某將全部貨物及自己的存款還債,結果仍欠林某2萬多元。林某因向陳某要不到全部欠款。便向法院起訴,請求以王某的存款償還。法院經查實,王某在銀行有5萬元的存款。
[問題] 1.我國《民法通則》對于個體工商戶的債務有何規(guī)定? 2.林某是否有權請求王某償還陳某所欠的債務?
案例15
許成的曾祖父為清朝一官員,本留有很多家產,后經幾次戰(zhàn)火以及“文化大革命”,到許成手上僅遺留下宅院一處。1984年,許成因舉家搬遷到縣城居住,將宅院以1500元賣給侯田。1990年,由于修建馬路,政府要求侯田拆遷古宅。侯田在挖掘宅院大廳地面石磚時挖出一壇清乾隆年間的銀元寶,共55錠。許成聞訊后立即找到侯田,稱此元寶乃其曾祖父所埋,應歸還給他。侯田則稱,此房他已買下,是這房屋的所有人,房屋下所挖的東西當然應歸他所有。許成最后只好向法院起訴,要求侯田歸還元寶,同時許成還提供證據表明此房確為其曾祖父所留,并且可以證明元寶也為其曾祖父所埋。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有人提出,這些元寶屬于地下埋藏文物,是限制流通物.根據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一律歸國家所有
案例16
胡某有兩層樓房一幢,二層于1993年租給其內侄李某夫婦居住。1995年胡某考慮到自己年老多病,身邊又沒有其他親人,遂與李某簽合同約定,以李某對其生前悉心照料,死后料理好后事為條件,胡某將在房產證書上把李某列為共有人。1995年底,胡某到房產部門更改登記,將李某列在了共有人一欄,房產部門據此重新更換了房產證。但是,自李某夫婦被列為共有人之后,他們對胡某的態(tài)度越來越差,開始經常與胡某爭吵,1997年10月的一天,李某甚至將胡某趕出家門。胡某為此極度痛苦,后悔萬分。后在當地法律援助中心的幫助下,胡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取消李某的樓房共有人的資格。
[問題]1.胡某與李某之間的協(xié)議屬于什么合同?這種法律行為是什么性質的法律行為? 2.法院應該怎樣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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